【亲兄弟合伙建房垫付费用要不回?多年后起诉举证不能要败诉】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1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处理建房、装修事务,主张为委托人垫付了费用要求返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年代久远无法鉴定费用总额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1697号生效判决分析:主张委托合同项下的垫付款返还请求权,主张方需要同时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受托人确实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相关费用,三是垫付费用的具体金额。若主张方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即便存在垫付的可能性,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于年代久远的建房、装修类费用争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总费用,且各方没有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的,主张垫付款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因身份关系忽视证据留存,否则多年后维权将面临极大障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学、刘某义、刘某川系亲兄弟,三人2012年协商共同建设3套款式、大小均相同的连体房屋,每人分得一套。房屋主体建设阶段主要由刘某川负责,装修阶段主要由刘某学负责照看。2024年刘某学向法院起诉,称其为刘某义、刘某川垫付了建房及装修款,要求刘某义支付96000元、刘某川支付73000元。
诉讼过程中,刘某学申请对2012年案涉房屋的主体建设价值及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以无法获取2012年确切真实的物料价值资料为由退回鉴定委托。三人的亲姐姐刘某连出庭作证,称三人的建房、装修款已经结算完毕,不欠刘某学款项。另查明,刘某学在案涉建房装修完成近12年后才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刘某学主张的垫付款返还请求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刘某学主张其与刘某义、刘某川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其为二人垫付了建房及装修费用,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现双方对装修费用总额争议较大,且无法通过鉴定确定装修总费用,刘某学提交的收据、凭条仅能证明部分装修开支,无法证明其垫付的总金额及为刘某义、刘某川垫付的具体份额。同时,刘某学在建房装修完成近12年后才提起诉讼,与常理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学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学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学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169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无论是亲属之间还是商业合作,涉及共同出资、委托垫付款项的事务,一定要留存书面的出资协议、垫付凭证、结算单据,每一笔款项的收支都要明确标注用途,最好定期由各方共同签字确认。不要因为是亲属关系就忽视书面证据的留存,避免多年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第二,委托他人处理涉及大额开支的事务时,要明确约定委托权限、费用承担方式,垫付费用后要及时和委托人对账确认,不要拖延结算。时间越久,证据灭失的风险越大,维权难度也越高。
第三,如果涉及年代久远的费用争议,尽量先通过协商补做结算,协商过程中留存好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不要直接起诉,否则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此外,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有义务主动调查费用情况,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法院委托鉴定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的,举证责任仍在主张费用的一方,不会因为鉴定不能而转移给对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