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一老板干多个工地工程款混付,打官司能合并算账吗?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22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一施工人从同一发包人处承接多个建设工程劳务项目,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未明确标注对应具体项目的,起诉时能否要求法院将多个项目的工程款合并审理、统一结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2288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原被告完全一致、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付款存在混同无法区分对应项目的多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便部分项目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二审法院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可以对多个项目的工程款合并审理、统一结算。
同时需要注意,若双方未约定付款的债务抵充顺序,且债务人付款时未指定对应项目的,本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抵充顺序清偿,但在法院合并审理全部项目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总工程款扣减总已付款的方式计算欠付金额,更符合公平原则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司法导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将其承包的郑州某工地、新密某工地及南阳某工地的脚手架搭建、钢架焊接劳务分包给肖某甲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肖某甲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完成后,刘某陆续向肖某甲支付工程款,但付款时未备注对应具体项目。
后双方因南阳项目工程款产生争议,肖某甲向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南阳项目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中肖某甲主张将郑州、新密项目的工程款一并结算,一审法院以郑州、新密项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仅审理南阳项目,并认定已付款优先抵充南阳项目工程款,判决驳回肖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甲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三个工地的工程款能否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并统一结算,刘某欠付肖某甲的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1.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认可劳务分包的事实,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肖某甲无施工资质,合同依法无效,但肖某甲施工质量合格,刘某应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 二审中双方对三个项目的总工程款、大部分已付款数额均无异议,事实清楚。3. 鉴于三个项目的当事人完全一致、法律关系相同、付款混同无法区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1. 撤销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豫13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2. 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肖某甲施工款3409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9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驳回肖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228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接多个同类项目时,建议尽量就单个项目分别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金额及对应项目,付款时要求对方备注项目名称,避免出现付款混同、账目不清的情况,减少后续维权的举证难度。
- 若存在多项目付款混同的情况,起诉时应尽量收集全部项目的施工证据、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即便一审法院以管辖为由不予合并审理,也可在二审中提交完整证据,争取法院从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合并处理。
-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只要施工质量合格,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因此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验收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及工程量情况。
-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若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法院通常会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因此建议权利人在协商不成时及时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