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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父母是否需返还彩礼?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29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父母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2928号生效判决解答:彩礼返还的义务主体并不局限于女方本人。按照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彩礼通常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实际接收、控制和支配彩礼的主体往往包括女方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父母在彩礼给付过程中在场知情,甚至实际接收了部分彩礼,那么女方父母应当与女方共同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本案中,法院结合媒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宋某航的父母宋某生、高某民在彩礼给付时均在场知情,且高某民实际接收了离娘钱,因此判决二人与宋某航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彩礼返还义务主体的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真实案例

杨某龙与宋某航经媒人介绍相识,2024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杨某龙先后给付见面礼10700元、价值38110元的黄金首饰、彩礼100000元、买房押金100000元、离娘钱12000元等财物。2024年5月17日,双方依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至2025年2月双方分手,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宋某生、高某民系宋某航的父母,在杨某龙给付彩礼等财物时,二人均在场知情,高某民还实际接收了离娘钱。后因双方未能成婚,杨某龙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航、宋某生、高某民共同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308346.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龙给付的彩礼及买房押金应当返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酌定返还彩礼112000元,同时判决返还买房押金100000元,宋某生、高某民作为彩礼接收方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宋某生、高某民、宋某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宋某生、高某民未接收彩礼不应承担责任、10万元是追加的彩礼而非买房押金、返还数额过高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按照传统习俗,彩礼往往直接给付女方父母或家庭,女方父母是实际控制支配者,本案中宋某生、高某民在场知情且实际接收部分财物,应当承担返还责任;10万元具有购房保证性质,属于买房押金应当返还;一审酌定的彩礼返还数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2928号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起诉彩礼返还时,可优先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实践中大部分彩礼由女方父母接收或支配,列共同被告不仅符合客观事实,也能避免后续执行阶段女方转移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胜诉权益。
  2. 注意固定彩礼给付的证据。彩礼纠纷中,举证责任在主张返还的一方,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媒人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在场证人证言、彩礼清单等证据,证明彩礼的给付金额、给付对象以及给付目的,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3. 区分彩礼与赠与的边界。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礼节性红包、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等,一般不属于彩礼范畴,无法要求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贵重首饰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
  4. 类似“买房押金”“购车押金”等以结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额外给付,不属于普通赠与,若双方最终未成婚或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购房购车,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5. 彩礼返还并非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彩礼的实际用途、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当事人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合理预估返还数额,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