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有中间人时怎么认定实际买方?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29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存在中间介绍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的买卖合同相对方?买方能否以“仅与中间人存在交易约定”为由拒绝向实际供货方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2978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中小经营者做交易时习惯走“熟人介绍、口头约定”的模式,不签书面买卖合同,一旦发生欠款纠纷,很容易出现“到底和谁做生意”的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会只看双方的口头说法,而是会结合实际履行行为来判断真实的交易相对方:只要供货方直接向买方送了货、买方直接向供货方付过款、双方直接对过账,哪怕有中间人牵线,也会认定供货方和买方是直接的买卖合同双方,买方和中间人之间的私下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已经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的卖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本案为饲料买卖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案外人陈某非为交易介绍人:史某直接向张某供应饲料,张某多次直接向史某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11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张某明确认可尚欠史某货款137371元。后张某以“自己是向陈某非购买饲料、货款应支付给陈某非”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史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史某直接供货、张某直接付款、双方直接对账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交易履行链条,足以认定二者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与陈某非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二人的私下约定对史某没有约束力;陈某非的单方证言属于可变证据,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足以推翻实际交易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史某支付剩余货款13737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29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是否有熟人介绍,建议优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相对方、货物规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根源上避免主体混淆的纠纷。
- 无书面合同的交易,要注意留存直接与实际交易方沟通的客观证据,比如送货签收单、直接转账凭证、微信/短信对账记录等,尽量避免所有交易沟通都通过中间人转达,防止出现权责不清的被动局面。
- 如果确实是与中间人成立合同关系,要留存好委托中间人供货、向中间人付款、与中间人对账的完整证据链,不要越过中间人直接向实际供货方付款、对账,避免被认定为直接交易主体。
- 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远低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书证,仅凭单方证言无法推翻书面证据证明的交易事实,维权时要优先收集提交客观交易凭证,不要仅依赖证人作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