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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承揽合同对方不认价、不验收不给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30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定作人以未验收结算、不认可单价、承揽人未交付配套钥匙为由拒付尾款,承揽人能否主张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309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只要承揽人已实际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即合法成立。对于价款认定,若承揽人已将明确载明单价、工程量、总价款的结算明细发送给定作人,定作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有通话录音等证据印证定作人认可欠款金额的,法院可据此认定欠付价款金额。若定作人故意拖延验收、拒收钥匙,且已实际使用案涉工作成果的,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定作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尾款,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14年下半年,叶某与孙某达成口头约定,由孙某为叶某承接的邓州、社旗两个项目制作并安装防盗门、防火门,孙某负责运输及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后孙某按约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叶某仅在2015年初通过员工支付3万元款项,剩余尾款一直拖欠未付。

孙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支付剩余尾款82722.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审过程中,叶某抗辩双方未结算、单价无约定、工程未验收、孙某未交付钥匙,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结合孙某2021年向叶某发送的结算明细短信、双方通话录音中叶某认可欠付七八万元的内容,以及叶某自认案涉房屋已大部分出售入住的事实,认定双方承揽关系成立,叶某欠付尾款事实清楚,判决叶某支付孙某82722.88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叶某认可孙某完成安装的事实,收到结算短信后未提出异议,通话中认可欠款金额,且孙某曾主动提出交付钥匙被叶某拒收,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入住,叶某以未验收、未交钥匙为由拒付尾款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309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业务开展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单价、验收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降低交易风险。
  2. 完成承揽工作后,及时向定作人发送书面结算文件,通过短信、微信、邮件、EMS等可留存痕迹的方式送达,若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该结算文件可作为主张价款的核心证据。
  3. 完成工作后主动履行交付义务,包括工作成果、配套资料、钥匙等,若定作人故意拒收,要及时留存拒收的录音、沟通记录等证据,切勿以扣押钥匙等方式倒逼付款,避免留下未履行交付义务的不利口实。
  4. 若定作人拖延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承揽工作成果,即可视为工作成果验收合格,承揽人有权直接主张剩余款项,无需等待定作人出具正式验收文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