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交税费致过户失败定金能退吗?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31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未按规定缴纳自身应承担的过户税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已付的定金能要求卖方返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3174号生效判决分析:二手房交易中,缴纳过户税费是买卖双方各自应当履行的重要合同义务,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自身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属于买方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征和律所提示,实践中不少购房者误以为“不缴税就是没正式成交,不算违约”,这种认知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只要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缴税过户的时间节点,买方拒不配合缴税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2月,范某生与冯某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元协商购买冯某强名下位于义马市某某路某某广场的一处商业用房,范某生支付了1万元款项,冯某元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为“房款订金”。2013年3月20日,范某生与冯某强正式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约定总房款7.5万元,范某生支付的1万元为购房定金,双方按规定各自缴纳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双方一同前往办理缴税手续,冯某强缴纳了卖方应承担的税费,但范某生未缴纳买方应承担的税费,随后冯某强办理了已缴税费的退税手续。后范某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强、冯某元返还1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范某生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系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并在二审中新增要求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范某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前期收条中表述为“订金”,但正式合同明确约定该1万元为购房定金,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适用定金罚则。结合双方陈述及交易惯例,卖方先缴纳自身税费后又办理退税的行为,更符合因买方拒不缴纳买方税费、为避免自身损失而退税的常理,范某生主张系卖方因税费太高反悔的理由不符合交易逻辑。
此外,范某生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愿继续购买案涉房屋,足以认定系买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范某生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其二审新增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达成调解,法院不予审理,范某生可另行起诉主张。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豫13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范某生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317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二手房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承担主体、缴纳时间及配合过户的具体流程,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即便合同未作特殊约定,也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卖方、买方应缴的税费,切勿因一时不满或侥幸心理拒不配合缴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面临定金损失甚至更高额的违约金赔偿。
-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一字之差带来的法律风险:“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买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而“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合同无法履行时可要求返还。若收条、收据等凭证与正式合同的款项性质表述不一致,一般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相关表述,避免因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仅会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需另行向法院起诉,会增加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建议遇到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诉求和证据,再提起诉讼。
- 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迹象,应当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录音录像、书面催告函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征和律所发送律师函固定事实,避免后续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