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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能要求鉴定人出庭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17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仅以鉴定结论与部分住院病历记载不一致为由,主张推翻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的,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1742号生效判决解答: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当事人仅以“鉴定结论与部分住院病历记载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可推翻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否定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的主张,案涉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6日,张某丙驾驶小型轿车在商丘市柘城县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丙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张某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张某乙两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对张某乙进行了专项影像学检查,最终出具鉴定意见:张某乙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八级伤残,左胫腓骨骨折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约60%构成十级伤残。某郑州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张某乙的住院病历中未记载慢性骨髓炎,鉴定结论与病历不符,一审法院未采纳该异议,认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判决某郑州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386023.49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

某郑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再次主张案涉伤残鉴定意见依据不足,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系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程序合法,鉴定过程中通过专项检查已确认张某乙存在左侧胫骨骨髓炎的客观事实,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某郑州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17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需举证证明法定情形:无论是交通事故伤者还是保险机构,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不能仅以主观判断或“与部分病历记载不符”为由提出主张,应当收集并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无对应资质、鉴定程序存在回避/送检材料未经质证等违法情形、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等,否则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
  2. 申请鉴定人出庭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如果确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质证阶段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申请,二审才提出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3. 伤残鉴定尽量选择法院委托:交通事故伤者在起诉前不要单方委托伤残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如果对方不认可,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新鉴定,不仅浪费时间和鉴定费,还可能因鉴定时机不符合要求导致伤残等级被调低。
  4. 除此之外,同类案件当事人可参考本案另外两项裁判规则:一是单方委托的财产损失评估若对方未参与,法院可能结合实际损失酌减赔偿金额;二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鉴定费,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