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认为建筑影响生活就能擅自拆除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1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里之间因建筑物产生相邻妨害纠纷时,受影响一方能否自行拆除对方的建筑物?财产损失无法举证证明具体金额时,法院会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187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即便对方的建筑物确实对己方的通行、卫生、采光等合法权益造成妨害,受影响一方也无权擅自拆除对方的建筑物,否则将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双方产生纠纷后应当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村委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损毁他人财物,哪怕占理也会因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财产因为被损毁等原因无法进行价值评估,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建造费用票据等直接损失证据的,法院不会直接驳回赔偿请求,而是会结合被损毁财产的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1与王某2系亲兄弟,也是前后邻居(王某1家在南,王某2家在北)。王某1通过土地置换取得了同村村民王某家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处男女厕所;另有一处门楼,王某1主张系自己出资建造,王某2主张系父母遗留的财产,双方对门楼的权属存在争议。
后王某2以门楼是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厕所正对自家大门影响生活为由,擅自拆除了案涉门楼和厕所,还砍伐了王某1主张归其所有的杨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2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40元。
争议焦点
- 王某2擅自拆除案涉门楼、厕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 王某1主张的财产损失无法提供评估报告、建造费用票据时,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杨树权属:王某1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杨树归其所有,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厕所:案涉厕所确实对王某2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妨碍,但王某2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直接拆除他人建造的建筑物存在一定过错,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关于门楼:双方对门楼权属存在争议,王某2擅自拆除门楼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当给予王某1适当补偿。
关于损失数额:因王某1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法院结合被损毁财产的实际情况、建造成本、使用年限、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某1损失3000元,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1878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邻里相邻纠纷千万不要擅自采取拆除、损毁对方财物的“私力救济”方式。哪怕对方的建筑确实影响了你的通行、采光、卫生等合法权益,也应当先通过协商、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一旦动手损毁他人财物,即便原本占理,也会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 如果自家的建筑物、树木等财产被邻居擅自损毁,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现场证据,及时报警固定侵权事实,同时整理好财产的建造时间、成本、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即便没有正式的建造费用票据、无法进行价值评估,也可以提供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参考、建造时的人工材料支出凭证等,帮助法院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不要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就放弃主张权利。
- 农村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及树木的权属争议,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置换协议、村委会证明、建造时的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双方是同胞兄弟,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建议优先通过沟通协商、亲情调解的方式解决,避免激化矛盾,伤了和气又损了利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