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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挪用货款还款承诺书后说被篡改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19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员挪用雇主货款后出具还款承诺书,事后以承诺书被篡改、金额不符为由抗辩的,法院能否采信该抗辩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198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一方提出的书面证据被篡改的抗辩,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单方陈述。如果抗辩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篡改事实,且其主张的事实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同时书面证据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如记账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的,法院会采信书面证据的效力,对篡改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从事建材销售经营,雇佣赵某担任业务员,负责客户对接及货款收取工作。2024年10月,双方就赵某任职期间未上交的货款进行核算,赵某先后出具欠条及承诺书,认可其挪用多家客户材料款共计104270元,承诺于2024年10月30日前还清。后赵某仅向刘某支付60000元,剩余44270元未付,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赵某向刘某返还剩余货款442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承诺书系被刘某胁迫出具且被篡改,其实际仅挪用货款59000元,已支付的60000元中有1000元是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的借款,并非货款。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的赵某应返还的货款数额是否正确,赵某关于承诺书被篡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承诺书中记载的各客户货款金额,能够与刘某一审提交的记账明细、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赵某未上交的货款总额为104270元。其次,赵某主张承诺书被篡改、实际仅挪用59000元,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最后,赵某称其已多支付1000元,却未要求刘某出具收条、在承诺书中备注,也未收回或销毁承诺书,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因此,对赵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某返还货款4427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198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经营者(雇主)而言:雇佣业务员负责收取货款的,应当建立完善的货款对账与回款制度,定期与业务员、客户三方核对货款收取情况,避免出现货款被挪用后无法及时发现的情况。若发现业务员挪用货款,要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客户证言等证据,在与业务员核算金额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欠条等书面凭证时,要确保内容清晰准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签署过程,避免后续产生篡改争议。若挪用金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劳动者(雇员)而言:任职期间收取的客户货款属于公司/雇主财产,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切勿因一时贪念挪用货款,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返还责任,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资金,应当与雇主正式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前都要仔细核对金额、日期、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按手印,绝不能随意签署空白文书或内容不明确的材料。若遭遇胁迫、欺诈签署不实文书的,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后续可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撤销该文书。
  3. 不同法律关系需分别主张:本案中赵某提到的工资、提成、油补等劳务报酬争议,与挪用货款返还纠纷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以未发工资为由抵扣货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甚至侵权。若劳动者认为雇主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通过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勿采取私自扣留货款等违法方式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