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影响伤残能不能扣减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22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鉴定机构认定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颅内出血、伤残等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次要作用的,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按照原因力比例扣减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2286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只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体质状况虽然可能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侵权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损伤参与度(原因力)鉴定意见为由,要求按比例扣减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对杨某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的原因力为次要作用,但杨某自身的高血压疾病并非其主观过错,且事故发生前杨某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劳动,损害系交通事故直接诱发,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按30%比例承担伤残项下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仍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韩某主责,承担70%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8月15日,韩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商丘市睢县罗冯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杨某因颅内出血、脑疝等伤情住院治疗,经首次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杨某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杨某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住院期间用药未见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仅按30%比例承担伤残项下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杨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次要作用的鉴定意见,扣减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赔付比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计算赔偿金是否扣减,应当以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杨某自身患有高血压3级虽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该疾病并非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主观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韩某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豫14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912217.46元(已扣除垫付的18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228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损伤参与度≠过错减责比例: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为由要求扣减赔偿,但我国侵权责任的减责前提是受害人存在过错,自身疾病、特殊体质均不属于法定减责事由,受害人一方遇到此类主张时可依法抗辩,无需主动让步。
- 注意收集事故前健康状况证据:若受害人存在基础疾病,应尽量收集事故前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流水、体检报告、邻里证言等),证明损害系交通事故直接诱发,进一步强化自身无过错的主张。
- 医疗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扣除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非医保用药费用,需由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并证明用药不合理,否则其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受害人无需自行证明用药的合理性。
- 对诉讼费承担有异议可一并上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担计算有误,二审予以了调整,当事人若对一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有异议,可在上诉时将其作为上诉请求之一,由二审法院一并纠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