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出院3天死亡,保险公司以自身疾病拒赔能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25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短时间内死亡,保险公司以死者患有自身慢性疾病为由,要求对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主张减轻保险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258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现有证据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包括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的伤情属于高致死率的重伤、死亡时间距离出院极短、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急性致死病因、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已在赔偿协议中认可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驳回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其次,被保险人自身的慢性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范畴,无论疾病对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影响,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减轻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仍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10日,胡某乘坐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脑疝等重伤,同时确诊患有胃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2024年10月14日胡某家属为其办理出院,10月17日胡某死亡。
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有驾乘综合保险,意外身故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主张胡某的死亡可能与自身患有的胃恶性肿瘤有关,向法院申请对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拒绝全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胡某的伤情严重程度、死亡时间距离出院仅3天、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急性致死病因,以及另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保险公司已认可事故导致胡某死亡的事实,足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明确,无需进行鉴定;且胡某自身的疾病不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不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胡某家属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2589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交通事故后短时间内死亡的保险理赔纠纷,家属无需主动举证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仅需提供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即可完成初步举证,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要被保险公司要求“自行举证因果关系”的话术误导。
- 若保险公司申请参与度鉴定,家属可优先梳理现有证据,若能证明伤情严重、死亡与事故时间间隔极短、无其他致死因素,可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驳回鉴定申请,既缩短诉讼周期,也避免因无尸检条件导致的鉴定不利风险。
- 人身保险理赔中,“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定减责事由,仅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疾病免责情形下才可能拒赔,如遇保险公司以“自身有基础病”为由拒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索赔可行性,不要轻易放弃合法权益。
- 本案中家属主动放弃了医疗费、住院津贴的小额诉求,集中主张身故赔偿金的诉讼策略,既降低了诉讼成本,也加快了案件审理进度,当事人可根据自身诉求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实现权益最大化。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