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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发生争执对方先骂人,打了人可以不用赔?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26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琐事发生口角,受害人先行辱骂引发冲突,侵权人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免除或减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263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使受害人存在言语不当、先行辱骂的过错,只要该过错未达到可以触发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侵权人主动殴打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能以此免除全部赔偿责任,也难以仅因言语过错大幅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侵权人提出的受害人“挂床”、医疗费不合理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不会仅依据单方猜测就采信该类抗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12日,河南省虞城县的马某甲与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甲殴打刁某致其脸部受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虞城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马某甲未对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刁某受伤后前往虞城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46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649.24元,扣除马某甲已垫付的2500元后,因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马某甲赔偿刁某各项损失共计27149.24元,马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刁某先行辱骂有错在先、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刁某住院时间过长、存在“挂床”嫌疑,医疗费数额认定错误。

争议焦点

1. 刁某先行辱骂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马某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2. 马某甲主张刁某存在“挂床”、医疗费不合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的,该抗辩应否被采信?

法院观点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安机关对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充分认定马某甲殴打刁某致其轻微伤的事实,即便刁某曾与马某甲发生言语纠纷,也不足以减轻马某甲的赔偿责任,马某甲应当对刁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一审中刁某已经提交了医院出具的长期医嘱单,按日期详细记载了住院期间的检查和用药情况,马某甲主张刁某存在“挂床”嫌疑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甲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刁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149.2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2632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邻里纠纷、口角争执时,切勿冲动动手。哪怕是对方先行辱骂、挑衅,只要动手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如果遭到他人辱骂、挑衅,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找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报警等合法方式维权,切不可选择以暴制暴,反而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2.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认为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医疗费不合理的情况,不要仅作口头抗辩,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的合理性、住院时长的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尽可能收集受害人未实际住院的相关证据(如受害人在外活动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否则仅靠单方猜测提出的异议,不会被法院采信。
  3. 如果在冲突中自身也受到了人身损害,应当及时就医并固定伤情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本案中马某甲主张自己被刁某抓伤,但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法院不会主动处理该部分诉求,马某甲需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反而增加了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