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介绍买卖毒品是否属于从犯?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刑终1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行为人辩称自己只是帮人介绍购买毒品的中间人,仅起辅助作用,能否被认定为从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和居中倒卖毒品有什么区别?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刑终169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是否构成从犯不能一概而论:
- 若行为人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牵线搭桥,未实际参与毒品定价、交付等核心环节,也未从中加价牟利,属于居间介绍,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 若行为人从上家购得毒品后加价转卖给下家,或者以收取“好处费”“辛苦费”的方式变相加价,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的核心环节,属于居中倒卖,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独立的一环,与上下家均不构成共同犯罪,自然不存在从犯的认定空间。
本案中谭某从上家购入毒品后加价转卖给张某,从中获利500元,属于典型的居中倒卖行为,系独立的贩卖毒品犯罪主体,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
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范畴,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张某、何某商议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到河南贩卖牟利,张某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到谭某,约定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同日下午,张某到达双方约定的深圳市某小学门口,通过微信转给谭某毒资及好处费共计1.15万元后,在谭某指定地点拿到毒品,返回其在东莞的出租屋内,何某拿出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2024年2月20日,张某与何某携带剩余毒品到达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某宾馆时,被柘城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查获疑似毒品5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谭某从本次交易中获利500元。
另查明,谭某曾多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4月刑满释放;张某、何某也均有犯罪前科,系累犯。
争议焦点
谭某上诉提出,其仅为张某居间代购毒品,未实际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原判认定毒品数量错误、量刑过重。
法院观点
- 关于从犯认定:谭某从上家购得毒品后转卖给张某,以收取好处费方式变相加价、从中牟利,属于居中倒卖,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相对独立的环节,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 关于毒品数量:张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供述稳定一致,与微信转账记录、交易单价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谭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0克,现场仅查获5克系因部分毒品被吸食,不影响贩卖数量的认定。
- 关于毒品含量: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案不属于必须进行含量鉴定的法定情形,鉴定意见已证实查获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关于量刑: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量刑适当。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刑终169号
- 案由:贩卖毒品罪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无论是直接贩卖毒品,还是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居间介绍、运输等帮助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并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公众务必远离毒品,切勿参与任何与毒品相关的活动。
- 实务中很多行为人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只是帮朋友介绍买毒品,自己没赚多少钱就不算犯罪”。实际上,即使是居间介绍,只要明知对方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提供帮助的,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从中加价倒卖,更会被认定为独立的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更重。
- 若因涉嫌毒品犯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并非仅以现场查获的数量为准:若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实际交易数量的,即使毒品已被吸食、销毁,仍会按照查证属实的数量定罪量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毒品犯罪中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较大,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再涉毒的,法院会依法从重处罚,有涉毒前科的人员更应当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再次接触毒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