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借条对方主张是投资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17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借款人主张款项是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1759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借钱给亲戚朋友时碍于情面不打借条,只有转账记录,一旦对方翻脸不认,主张款项是投资款、赠与款,很多出借人会担心钱要不回来,其实大可不必过度焦虑。
首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只要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可以完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如果被告抗辩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其他债务(比如委托投资、还款、赠与等),举证责任直接转移到被告一方,需要被告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其次,如果被告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再加上出借人有催款时对方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法院通常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另外,针对常见的“资金用于虚拟货币投资所以借贷无效”的抗辩,征和律所明确:如果出借人根本不知道借款人把钱拿去投虚拟货币,借贷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私自挪用借款从事非法活动,不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陶某甲与陶某乙系叔侄关系。2018年3月至4月期间,陶某乙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陶某甲转账共计15万元,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后陶某乙多次向陶某甲催要款项,陶某甲多次表示“房子处置后第一时间还款”,但始终未实际支付。
陶某乙诉至法院,要求陶某甲偿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陶某甲抗辩案涉15万元是陶某乙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且虚拟货币投资违法,损失应由陶某乙自行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甲认可收到15万元,但主张系委托投资款,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陶某甲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虚拟货币账户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投资的合意:其一,已生效判决认定陶某甲2019年才开始关注虚拟货币,案涉转款发生在2018年,时间线明显不符;其二,陶某甲无法说明投资收益、亏损的分配方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陶某乙告知投资盈亏情况;其三,陶某甲多次向陶某乙作出还款承诺,与委托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完全不符。
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抗辩,因陶某甲未能证明陶某乙明知案涉资金用于虚拟货币投资,该抗辩不能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陶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陶某乙借款15万元,驳回陶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陶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175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无论双方关系多亲近,尽量出具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果实在不好意思打借条,也要在转账时备注“借款”,聊天中明确提及借款性质,留存好相关证据。
- 只有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的,要重点收集对方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短信等,这些证据能极大提升胜诉概率。
- 如果被告抗辩款项是投资款,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委托投资合意,比如书面投资协议、关于投资盈亏分配的约定、投资收益转账记录、定期告知投资情况的记录等,仅靠微信群聊截图、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虚拟货币投资仍然出借的,借贷合同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可能面临无法追回借款的风险。
-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借期内的利息主张;如果要约定利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且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