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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就医的营养费护理费该按什么标准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177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因后续复查就医主张赔偿时,院外营养费、长期护理费、无对应病历发票的医疗费,以及超出合理范围的交通住宿费,法院会支持吗?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1779号生效判决解答: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认定核心原则是「合理且必要」,必须同时满足「有合法证据支撑」和「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两个条件,具体可分为三类:

  1. 医疗费:必须同时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对应的病历、诊断证明,仅提供发票没有病历佐证,或者无法证明费用是用于治疗案涉伤情的,法院不会支持。
  2.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原则上按实际住院/诊疗的天数计算;如果主张院外长期营养、护理,需要有医疗机构明确载明「营养期X天、护理期X天、护理人数X人」的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仅笼统写「加强营养、注意护理」的日常提示性医嘱,不能作为主张长期费用的依据。
  3. 交通住宿费:法院会结合就医次数、地点、必要陪护人数酌定合理部分,患者因自身规划问题提前多日到达、延后返程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会被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条款:

  •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真实案例

2020年,未成年人赵某甲因摔伤到息县某医院治疗,因医院诊疗过错导致赵某甲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未愈,最终评定为八级伤残。此前双方已经过一次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息县某医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且已赔付完毕,但当时未处理后续治疗费用。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赵某甲多次由家属陪同到北京、洛阳等地复查治疗,后再次起诉要求医院及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某财产保险信阳分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8.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主张的2023年诊疗费用未提供病历和发票,不予支持;诊断证明中「加强营养、加强护理」的表述为日常提示,未明确营养期和护理期,故仅支持有诊疗记录的5天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就医次数和实际情况,酌定交通住宿费1万元。最终按85%的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870元,医院赔付625元。

赵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医疗费认定错误、营养护理期过短、交通住宿费酌定过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各项费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1779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后续就医一定要留存「全套对应证据」:不仅要保存好正规收费发票,还要同时留存对应的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和就医时间、治疗项目对应,缺少关联证据的费用很难被法院支持。
  2. 主张院外营养、护理要「明确医嘱期限」:如果需要院外休养、护理,就医时要主动和医生沟通,要求在诊断证明上明确写清营养期天数、护理期天数、护理人数,仅笼统的「加强营养、注意护理」表述证明力不足,必要时可以单独就营养期、护理期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远高于普通医嘱。
  3. 外地就医要「合理规划行程」:尽量按诊疗时间安排往返,陪护人员控制在1-2人,提前多日到达、延后返程产生的额外住宿、交通费用会被认定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因疫情、挂号难等客观原因需要提前停留,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争取法院酌情支持。
  4.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如果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符合理赔条件的费用会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或免赔部分才由医院自行承担,患者起诉时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更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到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