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民事纠纷 > 签了“账款结清”的委托书还能再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095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了“账款结清”的委托书还能再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0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了明确约定“账款结清、结束债务关系”的结算文件后,一方反悔主张结算前的未付费用,法院会支持吗?同一笔费用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后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09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账款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债务关系终结”等内容,且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已经对全部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并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若一方主张结算时遗漏了部分费用,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存在、且未纳入结算范围,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其次,同一诉讼请求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再次起诉会构成重复起诉。只要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除非有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案中,张某签署的《委托书》明确约定“账款结清,结束债务关系”,其主张的所有费用均产生在结算之前,且只有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存在未结算的费用;同时其主张的95123元机械费已经在前案中被生效判决驳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1年,武汉某园林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林公司)承揽了信阳高新区部分道路、社区的绿化工程,租赁张某的施工机械,并将部分劳务清工发包给张某。

2023年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人工费、机械费总账款为532767元,某园林公司已付375000元,余款157767元。当日双方共同签署《委托书》,委托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将余款从高新区某厂区绿化项目款项中直接支付给张某,《委托书》明确载明“我公司与张某账款结清,结束债务关系”,张某签字按指印,某园林公司加盖公章。当天,信阳高新区财政局就将157767元支付到了张某的银行账户。

2023年12月,张某曾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园林公司,要求支付下欠工程款18500元,其中包含本案主张的95123元机械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园林公司尚欠其机械费,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某园林公司支付三部分费用:1. 施工机械费95123元;2. 少付工资5510.5元;3. 拆墙人工费、修路人工费、转土费、电动车租金及赔偿款合计66100.5元,总计161223.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95123元机械费已经在前案中起诉过并被生效判决驳回,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不予处理;其余费用均为张某单方统计,没有某园林公司的签字确认,也与《委托书》中“账款结清”的约定相矛盾,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95123元机械费与前案的诉讼请求部分重合,一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双方2023年1月13日签署的《委托书》明确约定账款结清,张某已签字确认,其本次主张的所有费用均产生在结算之前,且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凭证,缺乏工程量签证、施工协议等有效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209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署结算文件务必慎之又慎。无论是结算单、对账单、付款委托书还是和解协议,只要载有“账款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债务全部了结”等表述,签字盖章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事后再主张遗漏费用的难度极大。签字前一定要逐项核对所有费用明细,确保全部款项都已纳入结算范围,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所有约定都要落实到书面上。
  2.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从事劳务、机械租赁或者工程施工的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对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记工单、机械使用确认单、变更洽商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原始凭证,不要仅自行制作统计表格,一旦发生纠纷,单方制作的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切勿盲目重复起诉。如果某一项诉求已经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不要重复起诉,否则不仅会被驳回,还会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而非另行起诉。
  4. 若确实存在结算遗漏的费用,应当第一时间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让对方出具书面的确认文件或者签订补充结算协议,固定好证据后再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