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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光伏摔残保险公司拿未签字投保单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2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投保单没有投保人盖章签字,保险公司能否以“伤者是承揽人不是员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伤残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有免赔额”等理由拒赔?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248号生效判决分析:

能不能找保险公司赔,核心看两个关键点:一是受伤的人是不是保单的承保范围人员,二是保险公司主张的拒赔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看承保范围:本案中虽然用工单位和伤者签的是《施工分包合作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来看,伤者的施工时间、地点都由用工单位安排,只提供劳力不自带设备技术,双方本质是劳务关系,而且用工单位已经把伤者列入了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员名单,所以伤者属于保单的承保人员。

其次看拒赔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拿出来的“只赔劳动关系不赔劳务关系”“高空未系安全带不赔”“伤残按比例赔”“医疗费扣免赔”这些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要明确讲解条款内容,并且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这些义务,不然这些条款统统不生效。本案里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连投保人的公章、经办人签字都没有,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给过投保人保险条款、讲过免责内容,所以所有拒赔理由都不成立,必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接光伏安装项目后,与熊某甲签订《施工分包合作协议》,约定按每块光伏板60元结算费用,熊某甲组织人员进行安装。某甲公司为熊某甲等267名施工人员,在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住院津贴每日1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

2023年8月17日,熊某甲在农户家二楼屋顶安装光伏板时,因安全绳锁扣未固定从高处坠落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27天,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不成,熊某甲起诉要求某甲公司、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争议焦点

  • 熊某甲与某甲公司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能否以“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拒赔?
  • 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主张的“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免责”“伤残按比例赔付”“医疗费免赔”等条款是否有效?
  •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住院津贴范围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第一,关于法律关系:熊某甲的施工时间、地点均受某甲公司安排,仅提供劳力,不符合承揽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的特征,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且熊某甲在投保人员名单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第二,关于免责条款效力: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无投保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也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所有免责、减责条款(包括仅承保劳动关系、未系安全带免责、比例赔付、医疗费免赔)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关于是否超诉请:熊某甲一审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一审将住院期间的该两项费用在住院津贴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未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不属于超诉请判决。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熊某甲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共计270801.23元,某甲公司赔偿熊某甲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118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224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用工企业的建议:

  • 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务必仔细核对投保单、保险条款内容,对免责条款、赔付比例、免赔额等核心内容要逐一确认,签字盖章后留存好全部投保材料,避免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 不要试图通过签“分包协议”“承揽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如果实际是由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施工人员只出劳力,哪怕签的是承揽合同,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务关系,企业仍要承担雇主责任。投保时也要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用工性质,避免理赔纠纷。

给提供劳务者的建议:

  • 上岗前要问清楚单位有没有买保险、买的什么保险,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聊天记录等能证明用工关系的证据。万一受伤,既可以找雇主索赔,也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
  • 高空、高危作业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哪怕单位没强制要求,自己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然因自身过错受伤,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熊某甲就因未系好安全绳自行承担了30%的责任)。

给保险公司的建议:

  • 销售保险时必须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投保单要让投保人签字盖章,对免责条款要通过加粗、标红等方式显著提示,还要单独向投保人讲解内容,留存好投保提示书、条款交付凭证、说明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不然哪怕合同里写了免责,法院也不会支持。

此外,关于大家经常混淆的“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征和律所也提醒:区分的核心是有没有人身依附性——如果是受单位管理、服从单位安排、只提供劳力,就是劳务/劳动关系;如果是自带设备技术、自主安排工作、只交付最终成果,才是承揽关系,两者的责任承担差别很大,大家签合同前一定要先弄清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