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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逾期不提货承揽人低价处理加工物抵加工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逾期未支付加工费也未提取加工物,承揽人按照约定自行处置加工物后,定作人以处置价格过低为由拒绝抵扣加工费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253号生效判决分析:

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定作人按约支付加工费、及时提取定作物是法定义务。如果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了定作人逾期不提货时承揽人有权自行处置定作物,且承揽人在处置前已经通过可留痕的方式告知定作人,定作人明确同意处置的,只要定作人无法举证证明承揽人存在恶意串通、故意低价处置的情形,处置价款就可以直接抵扣欠付的加工费。定作人单纯以处置价格过低为由拒付剩余加工费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核心判断标准有三个:一是双方是否有处置权的约定或者定作人事后同意处置;二是承揽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三是定作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承揽人存在恶意低价处置的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2年,李某为邝某代加工羽绒服马甲,双方约定每件加工费9元。2023年5月6日,双方结算后签订《合同书》,确认总加工费191313元,已付84000元,未付107313元,还有4827件马甲未拉走,约定2024年1月1日前拉完货并付清余款,如未拉走,货由李某自行处理。

约定到期后,邝某既没付款也没拉走货物。2024年1月,李某微信联系邝某,说仓库要收回,准备把这批货卖给收废衣的,大概能卖一万多,用来发工人工资。邝某明确回复同意处理,说只要能解决工资问题就行。2024年2月,李某将4827件马甲以1500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之后起诉要求邝某支付剩余加工费92313元(107313元减15000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定作人邝某逾期未提货,承揽人李某自行处置加工物的15000元价款能否抵扣加工费,邝某以处置价格明显过低为由拒付剩余加工费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邝某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提货,已经构成违约。其次,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提货李某可自行处理货物,且李某处理前已经微信告知邝某,邝某明确同意,因此李某有权自主决定处置价格。再次,邝某主张马甲每件至少值25元、处置价格过低,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且货物长期滞留在李某处是邝某自己不履行提货义务导致的,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邝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加工费92313元及利息(利息以92313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二审法院驳回邝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2253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承揽人(加工方)来说,一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定作人逾期付款、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尤其要写清楚“逾期超过X日不提货的,承揽人有权自行处置定作物,处置价款优先抵扣加工费、仓储费等费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二是处置定作物前一定要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处置的时间、方式、大致价格,留存定作人同意的证据,不要私自处置;三是处置时尽量选择公开、合理的渠道,留存好交易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低价。

对于定作人(委托加工方)来说,一是收到加工物后要及时检验,有质量问题要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留存好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要等到被起诉才以质量问题抗辩,否则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异议期不被采纳;二是如果确实资金紧张无法按时付款提货,要主动和承揽人协商,明确货物处置的价格底线或者委托对方代销,避免货物被低价处置造成更大损失;三是不要消极回避沟通,逾期后不仅要承担加工费本金,还要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得不偿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作人认为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