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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中合同未约定项目费用及法人项目借支能否计入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3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施工项目费用,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备注了项目用途的个人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发包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务费或项目垫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30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超出劳务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只要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该项目实际由其完成、费用实际发生,且发包方已从上游发包方处就该部分项目主张了对应工程款的,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包方也应当向承包方支付对应劳务费用;对于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转账,若转账备注明确指向案涉项目、款项用途与项目施工需求一致,且转账双方均系履行职务行为的,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公司之间的项目垫付款,收款方公司负有返还义务,不能以“未进入公账”“个人转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承包的郑州某户外裸眼3D显示屏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合同总价1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范围、费用结算产生争议,劳务公司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劳务费24万余元,其中包含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显示屏图纸设计费、原有广告牌拆除费、主电缆桥架费,以及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转给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的5万元项目借支。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劳务款80600元及利息,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科技公司是否应向劳务公司支付包含合同外施工费用、法定代表人项目借支在内的劳务款共计80600元?

法院观点:1. 关于合同外的图纸设计费2000元、广告牌拆除费13000元、主电缆桥架费15600元,劳务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及支出,且科技公司已向上游发包方主张了包含桥架费在内的对应工程款,科技公司辩称上述项目由其自行完成但未提供证据,故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2. 关于5万元转账,双方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备注为“正大项目借支”,款项用途与案涉项目施工相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认定为公司间的项目垫付款,科技公司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款806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230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计价方式,对于合同外的增量工程,一定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让发包方出具签证单,避免事后对施工范围产生争议;
  2. 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走公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的,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对应的项目名称,同时保留好聊天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证明转账系履行职务行为,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往来;
  3. 对于合同外的施工项目,要注意留存全套证据:包括施工前后的现场照片/视频、购买材料的凭证、向第三方付款的记录、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上游发包方的核算文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支持;
  4. 若发包方否认合同外项目由承包方施工,承包方还可以申请上游发包方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调取发包方与上游方的诉讼文书、结算文件,佐证自己的实际施工情况。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劳务公司主张的13万余元管理人员及临时工工资,因仅提交了自制工资表、无实际支付凭证,未被法院支持。因此施工过程中发放工人工资时,一定要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工人签字的工资表等实际支付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