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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农民出车祸能不能要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3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责方的商业险赔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345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退休年龄是我国针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置的待遇领取条件,并非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法定标准。对于从事农业生产、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身在事故前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即便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仍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

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法院通常会按照80%的比例确定商业险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的车辆属性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18日,胡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信阳市某路口时,与温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温某事发时年满62周岁,为农村户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

温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7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案涉轻型货车在太平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后,超出部分按照8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同时支持温某误工费28195.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温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费、超出交强险部分仅应承担70%责任、精神抚慰金过高。

法院观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温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被认定为机动车,一审确定主责方承担80%的赔偿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温某虽年满62周岁,但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劳动能力,一审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的80%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第三,一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符合当地裁判标准与案件实际情况。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太平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234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证明自身具备劳动能力的证据,如村/居委会出具的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土地承包证、营业执照等;二是事故前存在实际收入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记账凭证等;三是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如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医嘱、雇佣他人代劳的支出凭证、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误工费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2. 对电动车属性有异议的,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阶段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属性鉴定,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比例将调整为主责70%、次责30%,直接影响最终赔偿金额。
  3.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通常结合伤残等级、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河南省内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左右,每升高一级伤残增加5000元左右,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大幅扣减精神抚慰金数额。
  4. 鉴定费、施救费、复查费等为处理事故、治疗伤情支出的合理费用,均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受害人起诉时应当一并主张,不要遗漏赔偿项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