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还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24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方事后以对赔偿范围存在重大误解、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法院会支持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2435号生效判决分析: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首先,若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赔偿范围的认知存在根本性分歧,比如本案中张某特意将协议原文的“车辆维修费用”修改为“车辆折损费用”,结合其与交警的沟通录音,足以证明张某理解的“折损费”仅指车辆贬值损失,不包含维修费,这种对合同核心内容的认知错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其次,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且非专业人士确实无法在事故后短时间内准确判断损失大小,协议内容会因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本案中张某自另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判决作出时,才明确知晓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自己签订时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撤销权的起算点从该判决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张某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26日,周某驾驶机动车在信阳平桥区追尾张某的车辆,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周某的亲友向张某转账25500元。2024年1月29日双方在交警队签订《协议书》,张某特意将协议中“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5500元”修改为“车辆折损费用共计25500元”,协议同时约定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后张某的车辆经正规机构定损,实际维修费为47000元,张某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起诉周某后,法院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遂于2025年3月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协议书》,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周某不服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
2. 张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法院观点
首先,张某在签订协议时特意将“维修费”修改为“折损费”,结合其与事故承办交警的沟通录音,足以证明张某理解的折损费不包含维修费,双方对赔偿范围的认知存在重大误解;其次,张某作为非专业人士,仅凭车辆外观无法在事故后3天内准确判断实际车损金额,协议约定的25500元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47000元的维修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关于除斥期间,张某自2024年12月2日另案代位求偿纠纷判决作出时,才明确知晓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自己签订时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因此撤销权的起算点应当从该日起算,张某2025年3月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张某与周某于2024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15民终243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范围:建议在协议中逐条列明赔偿项目,比如车辆维修费、贬值费、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避免使用“折损费”“一次性包干赔偿”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对赔偿范围产生争议。第二,签署协议前尽量先核实实际损失:车辆损失建议先到4S店或正规定损机构出具预估金额,人身损害要待治疗终结、明确伤残等级后再协商赔偿,避免因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第三,留存好协商过程的全部证据:与对方当事人、交警的沟通录音只要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注意保留录音原始载体,不要随意剪辑。第四,及时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是知道撤销事由后90日,显失公平的是1年,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一旦发现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要尽快起诉,避免权利消灭。另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张某隐瞒已获赔偿的情况申请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为存在合规风险,当事人维权应当诚实守信,避免因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