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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意证据能要回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周口(2025)豫16民终2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能提供转账记录,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明确借款合意,且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此前其他债务的,出借人要求对方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6民终2894号生效判决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即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如果出借人只有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如果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往来,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回出借人一方,出借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如果出借人无法补充提供借条、明确提及借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面临败诉风险。

本案中还有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认为钱转到了哪个主体的账户,哪个主体就是借款人。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收款方没有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只是帮忙代收款项,且事后已经将款项转交给实际用款人,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不能仅凭收款行为就直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顾某以和鹿邑县某合作社合伙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2021年10月18日,李某安排儿子宋某向顾某提供的鹿邑县某合作社收款码转账3万元,顾某微信回复“收到谢谢”。

后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顾某和鹿邑县某合作社,要求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顾某以合伙为由借款,款项实际转入合作社账户,认定为共同借款,判决顾某和合作社共同偿还3万元。鹿邑县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3万元转账是否属于借款,宋某要求顾某、鹿邑县某合作社偿还借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顾某、合作社就借款事宜达成过合意;顾某抗辩称案涉转账是李某偿还此前的欠款,并提供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且李某认可与顾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尚未结算。据此,宋某未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6民终289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款合意证据: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借钱,一定要写书面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哪怕是微信、短信聊天,也要明确说清楚“这笔钱是借给你的”,对方也要明确回复认可借款,不能只转钱不备注、不沟通。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二字,避免后续扯皮。
  2. 指定第三方收款要明确约定:如果借款人要求把钱转到第三方账户,一定要在聊天记录或者借条里写清楚“指定收款账户为某某账户”,同时尽量让第三方确认,不然后续第三方可能以“代收款”为由拒绝还款,也容易分不清实际借款人是谁。
  3. 有其他经济往来要及时结算:如果双方之前就有生意往来、互相借款的情况,一定要定期对账、结算,每笔转账都备注清楚性质,不要混在一起,不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清某一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还款。
  4. 不要轻易出借收款账户: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银行卡、收款码借给别人收款项,哪怕是朋友帮忙也不行,不然很容易被卷入债务纠纷,哪怕最后不用担责,也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诉讼。

另外提醒大家,如果是委托家人朋友帮忙沟通借款事宜,一定要确保实际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有直接的沟通记录,或者有明确的授权凭证,避免出现借款主体认定不清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