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先向公司申请?征和律所结合周口(2025)豫16民终31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是否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被拒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6民终3161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股东误以为只有查阅会计账簿需要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可以直接起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无论涉及哪类文件,均应先向公司提出明确的查阅/复制请求,在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后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本案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明确,即便股东主张的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也应先与公司沟通协商、提出请求,未向公司主张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的核心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引导股东与公司通过内部沟通解决知情权纠纷,避免滥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文件、材料的,应当在公司确定的合理时间和场所进行。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查阅过程中获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真实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南某有限公司持股35%的股东,双方因股东知情权行使产生争议。2024年11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向河南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邮寄律师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该邮件被拒收。
随后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河南某有限公司提供自2006年4月30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及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二是要求提供同期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及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摘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的律师函收件人为公司副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该邮件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视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提出查阅申请,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公司法仅规定查阅会计账簿需要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无需前置程序,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股东要求查询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也应先向公司先行提出,河南某有限公司也未否认股东的知情权,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公司提出直接起诉确属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6民终3161号
-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东行使知情权无论涉及哪类文件,都建议先向公司提出明确的书面请求,不要直接起诉,避免因未履行前置程序被法院裁定驳回,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 书面请求的邮寄对象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地址为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收件人注明“法定代表人(收)”,同时在快递单备注栏明确标注“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申请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物流记录,作为已经履行前置程序的关键证据。
- 如果是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必须在书面申请中明确说明合法的查阅目的,比如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核实公司利润分配依据、检查公司财务是否合规等,避免公司以“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查阅。
- 除了邮寄书面申请的方式,股东也可以在股东会会议现场提出查阅请求、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书面邮件或带已读功能的微信消息等方式提出请求,注意全程留存沟通记录,确保能够证明公司已经收到查阅请求。
- 若公司在收到查阅请求后15日内未予答复,或者明确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的,股东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此时诉求才会被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的问题,公司法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但前提是股东自身的知情权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条件,且受托人员需要对获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