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能要回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驻马店(2025)豫17民终1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能胜诉吗?被告主张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债务,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7民终1316号生效判决解答: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能胜诉。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如果抗辩案涉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需要先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一旦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产生合理怀疑,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回原告一方,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例如借款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借条等),如果原告无法补充提交充分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30万元的转账记录,甚至其中1笔转账由其单方备注了“借款”用途,但该备注仅为原告方自行填写,未得到被告的确认,无法单独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而被告提交了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亲属转账的记录、相关人员的录音等证据,足以让法院对案涉30万元的性质产生合理疑问,此时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但原告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驻马店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陈某,分6笔向王某转账共计30万元,其中1笔5万元的转账截图中陈某单方备注用途为“借款”,但王某的银行流水仅显示转账附言为景区相关转账,未体现借款内容。
2025年,某公司以该30万元是出借给王某的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抗辩称,这笔钱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偿还之前欠自己的借款——2015年韩某曾向其借款80万元,要求其转到韩某儿子的账户,后续已偿还50万元,剩余30万元未还,本次转账就是偿还之前的欠款。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5年向韩某儿子转账80万元的记录、以及和韩某前妻、两个儿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几人均认可案涉30万元是偿还之前的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某公司仅提交了转账记录,其中的“借款”备注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合意;而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已经足以让法院对案涉30万元的性质产生合理怀疑,此时某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7民终131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款项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无论是亲友之间还是合作主体之间,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或者通过微信、短信、通话等方式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并留存沟通记录,切勿仅保留转账凭证,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性质,将面临很高的败诉风险。
- 转账备注需经双方确认:转账时备注“借款”虽有一定证明作用,但如果是单方备注且对方不认可,证明力非常有限,建议转账前与对方确认借款事实,要求对方回复确认收到借款,强化备注的证据效力。
- 公司对外借款需规范财务流程:公司出借款项应当通过对公账户流转,留存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面借款协议等文件,财务上规范记账,避免与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债务混同,否则不仅可能无法收回债权,还可能引发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出资等衍生法律风险。
- 借款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一方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催款记录(微信、短信、催款函、通话录音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强化我方的举证能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