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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换地留路协议能以胁迫、无权处分为由反悔阻工吗?征和律所结合驻马店(2025)豫17民终17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里间签订换地留路协议后,一方能否以协议系被胁迫签订、对方无权处分土地为由反悔,阻止另一方按协议修建通行道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7民终177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只要换地留路协议是双方在基层组织见证下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其次,即便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胁迫情形,受胁迫方也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该期限属于不变的除斥期间,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直接消灭,后续再以“被胁迫”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就算签订协议时一方对涉案土地没有完整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仅可能产生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不能直接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来拒绝履行。 本案中陈某以胁迫、无权处分为由阻止徐某按协议修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与徐某均为河南省泌阳县某村村民,两家系相邻居住的邻居。2022年陈某翻建房屋时,与案外人徐某某因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施工一度受阻。2023年2月9日,在村支部书记、村民组长、镇包村干部三名基层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陈某与徐某某签订书面换地协议,约定陈某用自家村东南的0.4亩自留地,换取徐某某位于陈某院墙以西的土地,同时明确留出5米宽的道路作为徐某的通行出路(地块西边与陈某某相邻)。

协议签订后,陈某顺利完成房屋建设,徐某某也实际管理使用了换来的0.4亩自留地。2025年徐某准备按照协议约定修建该5米通行道路时,遭到陈某阻拦,双方协商无果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阻挠施工造成的损失5000元。一审中陈某辩称协议系被胁迫签订、徐某某对土地无处分权、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无效,不同意徐某修路。

法院观点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换地留路协议有多名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主张协议签订存在胁迫、恶意串通情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其未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

关于无权处分的抗辩,陈某在协议签订时未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且已实际履行协议换取土地、建成房屋,现又以无权处分为由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涉5米出路仅为徐某家庭通行使用,不涉及土地性质变更或公共道路建设,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因此陈某阻拦徐某修路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阻拦徐某按协议修建5米通行道路,驳回徐某的损失赔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7民终1776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邻里间因土地、通行、采光等相邻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建议在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见证下签订,一式多份各方及见证方各留存原件,有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大限度避免后续一方反悔不认的风险。 第二,如果认为协议是在被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一定要及时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胁迫情形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切勿抱着“拖着不处理就不算数”的心态,等除斥期间经过后再以胁迫、欺诈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很多群众误以为“对方没处分权合同就肯定无效”,实际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只是如果最终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签订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协议前,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对标的财产是否有合法处分权,避免后续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第四,本案中徐某主张的5000元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被法院驳回,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阻挠施工、妨害通行等情况,一定要注意留存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停工照片、误工证明、支出凭证、沟通记录等,否则索赔请求可能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