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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工商变更冒用他人姓名,原股东甩锅第三方不用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冒用他人姓名,原股东及公司主张变更手续系第三方代办的,是否需要承担姓名权侵权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447号生效判决分析: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核心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申请主体,依法应对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即便委托第三方代办变更手续,也不能免除自身的材料审查义务。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等变更核心文件时,未核实受让方身份的真实意愿及身份真实性,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姓名权侵权责任。即便第三方代办机构确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也不能作为公司及原股东对抗被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公司及原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第三方追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公司为李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18年8月,该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提交了带有“张某”签名的变更材料,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均变更登记为张某。2022年张某办理贷款时发现身份被冒用,随即报警并提起行政诉讼,经鉴定所有工商变更材料中“张某”的签名均非本人书写,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了相关变更登记。后张某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北京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变更手续系委托北京某某公司代办,自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李某、北京某公司主张案涉工商变更系第三方代办,是否可以免除其姓名权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公司是案涉工商变更的申请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交的变更材料中“张某”签名均非本人书写,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授权或知晓该变更,已构成姓名权侵权。其次,李某作为北京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签署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心变更文件时,未核实张某的身份及真实意愿,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第三,李某、北京某公司提交的代办合同无公司盖章,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方冒用张某身份办理变更的事实,故对其免责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张某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属于合理支出,金额适当,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北京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北京某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张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律师费、鉴定费等维权损失共计6529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447号
  • 案由:姓名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民众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工商登记档案、报警记录等),可先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姓名权侵权赔偿,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均可向侵权人主张。
  2. 公司经营者、股东委托第三方代办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的,务必严格核实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新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不能以“甩锅”给代办机构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若确实存在第三方代办机构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形,公司及原股东在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委托合同向第三方代办机构追偿相应损失。
  4. 即便公安机关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终止身份冒用的行政案件调查,不影响被侵权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姓名权侵权损害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