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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劳务合同单价说不清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4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劳务费单价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认定劳务费计算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461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劳务费单价各执一词,法院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查:主张更高单价的一方,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过该价格,比如双方签字的报价单、对方明确认可单价的聊天记录/录音、同项目同工种的统一结算凭证、官方发布的行业指导价等。 如果主张高单价的一方拿不出有效证据,法院会采信对方自认的、且符合市场行情的单价标准核算劳务费。本案中陈某某主张每间600元,但他提供的微信消息仅发给中间介绍人,介绍人既未回复确认,也未参与双方定价;出庭证人要么是其雇佣的工人(存在利害关系),要么只能证明市场价约为400元左右,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最终法院按商某某等三人自认的400元/间计算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陈某某经中间人陈某斌介绍,为商某某、商某丰、张某东三人合伙承包的水电劳务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共计施工72间房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对68间房间改弯头增项(每间加50元)、商某某方派人帮工扣款900元、30间房间配管由商某某方完成(需扣对应费用)、72间配电箱陈某某未安装(需扣对应费用)等内容无争议,但对每间房的施工单价各执一词:陈某某主张为600元/间,商某某等三人认可400元/间。

施工完成后,商某某等三人已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23000元,陈某某认为对方仍欠付29280元,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劳务工程的单价标准应如何认定,陈某某主张的600元/间是否有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主张劳务费单价为600元/间,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为其单方发给中间介绍人的报价,介绍人未予确认,且介绍人出庭时明确表示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其并未参与定价,同时陈述当地同类型施工的市场价约为400元/间,上下浮动仅一二十元;陈某某方的另一证人是其雇佣的工人,与陈某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

结合商某某等三人提交的同项目其他施工人员的结算记录(400元/间),以及市场行情,商某某等三人自认的400元/间更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以此作为单价核算标准。扣除未完成的配电箱安装费用、商某某方配管的费用、帮工扣款,加上增项费用后,总劳务费共计24640元,扣除已支付的23000元,还欠付16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商某某、商某丰、张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劳务费1640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46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承接工程,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工程量范围、结算方式、增减项规则、工期责任等核心内容,不要轻信口头约定,避免后续扯皮。如果是短期零散劳务,也要尽量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形式确认核心条款,留存好沟通记录。 2. 如果已经发生了单价争议,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比如双方协商价格的聊天记录、录音,同项目同工种其他施工人员的结算凭证,当地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报价参考等,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若双方对劳务费金额争议较大且协商不成,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劳务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但要注意:鉴定申请一般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二审才提出的话,若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准许,本案中陈某某二审才提出鉴定申请,就未被法院采纳。 4. 另外要注意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果是受用人单位管理、按月发工资、受规章制度约束的,属于劳动关系,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承揽、临时用工,属于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前要先理清法律关系,避免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