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涉及非吸犯罪还能起诉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的债权已被纳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追赃退赔范围,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579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组成部分的债权,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应当优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即使债权人是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要其主张的基础债权本身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涉案事实,该起诉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民事受理范围,核心标准是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而非刑事判决的责任主体是否包含公司或股东。即便刑事判决仅认定个人构成犯罪、未认定单位犯罪,只要案涉债权本身已被纳入刑事犯罪的金额范围,债权人就不能基于同一债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曹某与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9001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某置业公司对曹某负有还款责任。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曹某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作出(2024)豫900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某某、曹某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犯罪,单位未被追责),曹某的案涉债权已被纳入该刑事案件的犯罪金额范围。
曹某认为卢某、赵某作为某某置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卢某安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受让股权,朱某明作为公司高管协助抽逃出资,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各主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曹某不服,向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曹某的债权已被纳入非法集资刑事追赃退赔范围,其基于该债权起诉公司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法院观点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案涉债权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刑事判决已判令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曹某提起本案诉讼仍是基于(2019)豫9001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同一债权,其权利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予以解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579号
-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资借款前需做好风险排查,避免卷入非法集资风险。 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前,应核实借款主体的资质、资金用途、还款能力,重点警惕高息诱惑,避免参与面向不特定公众的集资活动。一旦款项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涉案资金,民事救济途径将受到严格限制,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主张权利,维权周期长、回款不确定性高。
- 已纳入刑事追赃的债权,应聚焦刑事程序推进权利主张。 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债权,债权人应及时向办案机关申报债权、提供涉案财产线索,关注赃款赃物的追缴与处置进度,最大限度在追赃退赔程序中实现受偿,避免盲目提起民事诉讼产生额外的维权成本。
- 刑民交叉案件维权需准确区分“同一事实”边界。 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司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对应非涉案的合法债务,或者股东的侵权行为独立于非法集资犯罪事实造成了债权人额外损失,可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但需严格把握“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研判诉讼可行性。
- 注意“单位未涉罪”不等于民事途径可直接主张。 不少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刑事判决未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就可以单独起诉公司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核心判断标准是案涉债权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而非责任主体是否重合,建议维权前先做全面的法律关系评估,少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