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房产证的房屋被占用起诉返还却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5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被他人占用,起诉要求返还却因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对方名下,被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类纠纷该如何正确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584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普通人以为只要手里握有房产证,起诉要回被占的房子法院肯定会受理,但本案的核心特殊点是“房地分离”——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却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被告已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原告的房产证,相关审查程序尚未终结。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核心逻辑是:本案争议本质并非单纯的房屋占有侵权纠纷,而是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进而引发房屋权属的冲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
简单来说,判断这类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关键看争议的核心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单纯房屋侵权”:如果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没有异议,仅是一方无故占用另一方合法登记的房屋,法院会按侵权纠纷受理;但如果像本案这样,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双方对土地权利归属存在实质争议,就必须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利清晰后,房屋的权利争议才能顺势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05年,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济源某事务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中心将其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作价230万元转让给某公司,由某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商住楼、住宅楼及办公楼,建成后某公司向某中心交付约定面积的办公楼和部分一层商场,以此折抵土地转让款。
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就案涉两处一层门面房(16、18轴与A、P轴交汇部分,18、21轴与M、P轴交汇部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上述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某中心名下,且某中心实际占用该两处房屋。某公司认为某中心超协议约定范围占用属于自己的房屋,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返还房屋。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案涉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法院观点:案涉两处房屋中,一处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另一处未办理所有权证,均占用某中心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且某中心已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撤销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截至二审审理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仍在对办证程序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争议实质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584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务必从源头避免“房地分离”风险。签订合作协议前要全面核查土地的性质、权属、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负担,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时间节点、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确保房屋开发建设前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到开发主体名下,从根源上杜绝房地权属不一致的隐患。
第二,遇到“有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不要盲目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梳理清楚争议核心:如果仅是对方无理强占、土地权属无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如果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实质争议,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第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要主动核查“房地一致”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权利主体一致,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维权难度加大。
第四,合作开发协议中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要具体可执行。不仅要约定交付面积,还要附正式的规划设计图纸,明确标注交付房屋的轴线位置、楼层、四至边界,由双方盖章确认,避免因“办公楼一座”“部分商场”这类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此外,本案中双方关于合作开发协议履行、办公楼交付范围、土地转让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等争议,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