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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要等2年法定保修期才能退?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5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保金1年后返还,是否因违反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2年法定最低保修期的规定而无效?质保金返还必须等到法定保修期届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58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需要明确,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质保金返还期限)”和“法定保修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核心区别如下:

  1. 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为担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得到维修,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可由发承包双方自由约定,最长不超过2年,约定1年返还完全合法有效。
  2. 法定保修期是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承包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保修义务期限。即便质保金已经全额返还,只要在法定保修期内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需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3. 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返还约定)。

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3%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案涉工程2024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至郑某起诉时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因此河南某公司应当向郑某全额返还质保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济源市某镇某村二期37#、38#、39#楼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郑某,双方签订《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因郑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该分包合同实际为无效合同。

2024年1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此前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经济源中院(2024)豫96民终620号生效判决处理,因当时质保金返还期限未满,未支持郑某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2025年,郑某再次起诉,要求河南某公司支付质保金29109.4元。

河南某公司辩称:与郑某存在合同关系的是三名实际施工人,应当追加第三人;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金返还期限违反水电工程2年法定保修期的规定,应属无效,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郑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建设单位扣款,应抵扣质保金。

法院观点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合同相对方及程序问题:河南某公司与郑某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河南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无需追加第三人。
  2. 关于合同效力:郑某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 关于质保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不同概念,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条件,并不以保修期届满为条件。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满,河南某公司应当返还质保金,返还后不影响郑某承担法定保修义务。
  4. 关于质量扣款:河南某公司主张的扣款已在前诉生效判决中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工程质保金29109.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58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合同务必明确区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很多建设工程合同会混淆两个概念,比如误将法定保修期约定为质保金返还期限,容易引发纠纷。建议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X年(不超过2年),期满后X日内返还质保金”,同时单独约定“保修期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避免歧义。
  2. 发包方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退质保金:不少发包方误以为质保金要等法定保修期(水电2年、防水5年等)届满才能退,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只要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就应当按约定返还质保金;后续出现质量问题的,可另行向承包人主张维修责任或赔偿损失,不能直接扣留质保金。
  3. 实际施工人要注意留存验收合格证据: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核心前提。实际施工人要注意留存竣工验收记录、交付使用凭证、缺陷责任期届满的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4. 质量索赔要及时主张,避免重复诉讼: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当在工程款诉讼中及时提出抗辩或反诉;已经生效判决处理过的质量扣款问题,不能再在后诉中重复主张。如果是缺陷责任期内新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留存维修通知、维修费用凭证等完整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5. 分包需严格审查资质,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发包方或总包方在分包工程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否则不仅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