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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的钱没用于家庭也要共同还?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112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以另一方系债务人持股公司的登记财务负责人、夫妻之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为由,能否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11239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规则是“共债共签为原则,共同受益为例外”,并非只要配偶是债务人经营公司的挂名人员就必然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核心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多重事实叠加的判断,而非单一因素推定:一是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陶某与董某多年来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财产混同程度较高,陶某主张转账系偿还信用卡、支付子女留学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是董某是信阳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陶某是该公司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具有参与共同经营的公示外观,陶某未举证证明其仅为挂名、未实际参与经营也未从经营中获益;三是案涉借款系董某多年经营周转产生,陶某作为配偶实际享有了经营带来的家庭财富增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真实案例

董某与陶某系夫妻关系,董某为信阳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陶某为该公司登记的财务负责人。陈某与董某系多年同学,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2019年2月1日,双方就前期往来清算后,董某向陈某出具50万元借条,约定月息1.2%;后董某又陆续向陈某借款60万元,以上合计借款本金110万元。

因董某未足额还款,陈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案涉债务为董某与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陶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仅为公司挂名财务负责人,对案涉债务完全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主张50万元结算借条金额不实、32万余元还款应全额冲抵本案债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陶某与董某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陶某系董某持股公司的登记财务负责人,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综合全案证据应当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往来的合法结算,董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应当认定有效;323800元还款中的30万元系偿还双方其他独立借款,剩余23800元冲抵本案债务符合证据规则。最终裁定驳回陶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1123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如果希望借款由借款人夫妻共同偿还,应当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避免后续就债务性质产生争议;如果未取得配偶签字,应当注意收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比如资金流向配偶账户、用于配偶参与经营的公司等,避免举证不能。
  2. 对于借款人的配偶:不要随意出借身份信息担任他人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等职务,即便只是“挂名”,也可能被推定具有共同经营的外观,进而需要对配偶的经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确实是挂名,应当提前签订书面挂名协议,留存未实际参与经营、未获取任何收益的证据,避免无端负债。
  3. 对于借贷双方:如果就前期往来结算后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该结算凭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具方如果认为结算金额不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还款时应当明确备注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的本金或利息,避免后续就抵扣顺序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