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优先还款承诺算不算债务加入?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33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的合作方向第三方(如工程被挂靠方、发包方)出具“工程款优先用于偿还借款”的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承诺人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3327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一份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核心看两个关键标准:一是承诺是否直接向债权人作出;二是承诺内容是否明确表达了“承诺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如果承诺仅向第三方出具,内容只是安排第三方将特定资金优先用于还债,没有承诺人以自身财产兜底还款的明确表述,就不属于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承诺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张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向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并非直接向债权人杨某出具,内容仅为同意某化工公司扣留项目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周某、马某欠杨某的借款本息,本质是对工程款支付顺序的安排,没有张某本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债务加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对周某、马某享有两笔民间借贷债权,分别对应(2020)豫0728民初4818号、(2020)豫0728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其中4818号案件中张某原本就是连带清偿责任人。2020年12月11日(两案调解当日),张某与周某共同向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该公司扣留某项目工程款,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优先支付周某、马某欠杨某的借款本息。
后(2020)豫0728民初4818号案件执行完毕,杨某出具收条载明“杨某与张某没有一切经济纠纷”。杨某认为案涉承诺书是针对4866号案件的债务加入,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该笔债务的还款责任,一审、二审均败诉,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案涉承诺书的承诺对象是某化工公司而非债权人杨某,内容仅为工程款扣留支付安排,不能推定张某向杨某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二,张某本身是4818号案件的连带责任人,两案同日调解,4818号执行中杨某也提交了该承诺书,且执行完毕后杨某明确表示与张某无经济纠纷,张某关于承诺书指向4818号案件的抗辩具有合理性;第三,杨某提交的录音、微信聊天等证据,要么是张某与周某的内部沟通,要么是张某协商减免债务的试探性表述,均不能证明张某向杨某明确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张某无需对(2020)豫0728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33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要第三人担责必须“直接向债权人承诺”:如果您是债权人,希望第三方承担还款责任,一定要要求第三方直接向您出具书面债务加入文件,明确约定“本人/本公司自愿加入XX(债务人)的XX元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能仅持有第三方出具给其他人的付款安排文件主张权利。
- 明确区分“债务加入”与“第三方代付”:仅约定“从某笔工程款/货款中优先扣款还债”属于第三方代付安排,若对应款项不存在或不足,第三方无需以自有财产补足;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以自身财产为债务兜底,二者法律后果差异极大,签署相关文件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定性。
- 多笔债务清偿要“明确指向”:若与同一主体存在多笔债务,在签署收条、和解协议、结案证明时,必须明确标注对应债务的案号、金额、形成时间,避免使用“双方无一切经济纠纷”这类笼统表述,防止被对方恶意扩大解释,影响其他债权的主张。
- 录音证据需“直接指向债权人”:仅有第三方与债务人的内部沟通录音,即使提及帮忙还债,也因未向债权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很难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债权人应注意收集第三方直接向自己作出还款承诺的证据(如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