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字的工程款付款清单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2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的工程款付款清单,能否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施工方主张材料款差价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2793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付款清单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核心需审查两项要件:一是清单内容是否涵盖工程结算的核心要素,包括工程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应付/未付金额等结算关键信息;二是签字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签字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案中,案涉四页付款清单明确载明了审批款、应付工程款、已支付款、应付未付款等结算核心内容,吴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此类文件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清晰认知;其在2023年3月8日签字确认后,近一年时间内未就清单内容向发包方提出正式书面异议,直至诉讼阶段才主张清单仅为对账草稿、存在多处错误,明显不符合建筑行业结算交易常理,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付款清单可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关于材料款差价的主张,即便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材料调差条款,施工方仍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需证明材料价格波动符合合同约定的调差幅度、实际使用材料的数量及对应差价,且相关调差事项已取得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确认;仅凭单方制作、未经对方认可的调差统计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再审申请人吴某(实际施工人)借用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资质,与周口某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接周口市淮阳区某住宅项目工程。案涉工程于2022年8月完成竣工备案。2023年3月8日,吴某在周口某店有限公司提供的四页付款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审批款28951131.75元,应付工程款32258870.84元,已支付款33311683.33元,超付工程款1052812.49元。
后吴某起诉主张该四页付款清单仅为对账使用,并非最终结算依据,要求周口某店有限公司、漯河市某有限公司等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材料款差价共计950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 吴某签字确认的四页付款清单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
- 吴某主张的材料款差价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涉付款清单已明确载明已付款、应付款等结算核心要素,吴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后近一年时间内未提出有效异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付款清单的效力,故该清单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其次,吴某主张材料款差价,但未提供施工过程中经发包方或监理确认的差价确认单等有效证据,其单方统计的调差表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因付款清单已作为结算依据,本案无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279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包括实际施工人)在签署任何与工程价款相关的书面文件前,务必逐页核对文件全部内容,切勿在空白页、内容不完整或表述模糊的文件上签字;若文件仅为对账草稿或过程性文件,需在文件显著位置标注“仅作对账使用,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避免后续被法院认定为最终结算文件。
- 若合同约定了材料调差条款,施工方需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固定调差证据:一是留存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价格信息等证明材料价格波动的证据;二是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调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三是若对方拒绝确认,需及时通过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异议证据,避免事后单方主张不被认可。
- 若收到发包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对内容有异议,需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一般建议15-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明确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切勿拖延或仅以口头方式提出,否则可能被法院推定认可结算文件内容。
- 此外,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属无效,但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需特别注意结算文件的签署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