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独借钱另一方写“还清所有欠款”抵押协议算不算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38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向出借人借款后,另一方出具的抵押协议中载明“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后解除抵押”,该表述能否视为对在先单独借款的事后追认,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3891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包括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对于事后追认的认定,法院不会仅局限于明确的债务确认表述,会结合债权形成的整体背景、书面文件的措辞、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70万元单独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逻辑有三点:一是在先7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用途为“生活周转需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二是借款双方后续又发生了夫妻共同签字的20万元借款,说明双方存在共同向同一出借人举债的合意基础;三是抵押协议中“所有欠款”的表述未明确限定范围,非举债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因存在利害关系、内容矛盾等问题不足以推翻该概括性表述的覆盖范围,因此应视为对在先70万元借款的事后追认。此外,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不影响担保债务范围的认定,不能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倒推担保范围仅对应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姚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郭某以“生活周转需要”为由向殷某借款70万元并单独出具借条;2023年4月,姚某、郭某共同向殷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韩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24年1月,姚某向殷某出具车辆过户抵押协议,约定将其名下车辆无偿过户给殷某作为抵押,“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后”解除抵押。后殷某起诉要求姚某对7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定7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抵押协议仅对应20万元借款、二审送达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首先,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姚某与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先70万元借款用途明确为生活周转;其次,姚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内容高度雷同、证人与郭某经营的幼儿园存在雇佣关系、当庭陈述与书面证言矛盾等问题,不足以证明“所有欠款”仅指向20万元借款;第三,姚某出具抵押协议时,殷某对夫妻二人已享有两笔合法债权,协议未明确限定债务范围的情况下,“所有欠款”应覆盖全部债权,构成对70万元债务的事后追认;最后,二审送达传票预留了姚某本人手机号码,由其配偶郭某代为签收且郭某已出庭应诉,未剥夺姚某的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3891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无法实现共签的,后续要注意留存非举债方追认债务的证据,包括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概括性担保/还款文件、共同还款的银行流水、参与债务协商的录音等,避免因“共债共签”要件缺失导致败诉。若债务有担保,要明确约定担保的债务范围,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概括性表述引发争议。
- 对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而言,在出具任何与债务相关的文件(包括担保协议、还款承诺、抵债协议等)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债务的具体金额、形成时间、对应借款人,不要使用“所有欠款”“全部债务”等概括性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己方不知情债务的追认,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若对债务情况不知情,不要随意签署任何与债务相关的书面文件。
- 针对诉讼送达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法院更新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发现法院送达地址错误、文书被无关人员签收,要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避免因缺席庭审丧失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