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做工程能额外要管理费机械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3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能否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之外,另行主张管理费、小型机械费、设备调试检测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392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非直接按照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算价款。本案中,郭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河南某公司签订的清包工劳务合同虽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仍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价款。
其次,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包含人工费、小型机械费、消耗材料费,且承包范围已涵盖动力照明系统调试、防雷接地检测等内容,固定单价已包含承包方全部义务对应的成本与利润,故郭某主张的设备通电接地调试费、小型机械费、机械耗材费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无权要求额外支付。
第三,管理费是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费用,郭某作为自然人清包工承包人,在双方合同未约定管理费计取方式的情况下,仅以工程造价定额文件为依据主张管理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公司将其承包项目中的电气、给排水等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郭某,双方签订《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含人工费、小型机械费、消耗材料费),采用定额工日固定单价计价,承包范围包含设备安装调试、防雷接地检测等内容。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因价款结算产生争议,郭某起诉要求河南某公司在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另行支付配电工程设备通电接地调试费、管理费、机械费及机械耗材费等费用。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郭某的该项主张,郭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1. 郭某能否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之外,另行主张设备调试费、管理费、机械及耗材费;
2. 二审法院独任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第一,案涉合同虽因郭某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清包工包含人工费、小型机械费、消耗材料费,承包范围包含调试、检测内容,固定单价已涵盖承包方全部义务,故郭某主张的调试费、机械费、耗材费均属其自行承担范围,无权额外主张。 第三,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仅为参考性计价依据,在双方已约定固定单价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额计取管理费,且郭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计取企业管理费的主体资格,故对其管理费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二审开庭时已就独任审理征求双方意见,郭某明确同意,故二审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392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清包工承包人在签订劳务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单价包含的费用范围、施工内容边界,切勿默认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定额额外主张管理费、机械费等费用;所有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必须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签证、工作联系单并明确计价标准,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清包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列明单价包含的费用项目(如人工费、小型机械费、耗材费、调试费、管理费等)、施工范围、排除项,避免因约定模糊被承包人主张额外费用;同时对于自然人分包的效力风险应当提前预判,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关于二审审理程序,并非所有二审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审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当事人仅以二审独任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