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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统筹合同中持内部委托的保证人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河南省(2025)豫民申40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车辆统筹类合同纠纷中,保证人以自己是公司业务受托人、公司内部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已约定受托人免责为由,主张免除个人担保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408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公司内部出具的委托授权书若仅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流转,未向合同相对方(债权人、被统筹人等)公示披露的,授权书中关于受托人免责的约定仅对委托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保证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担保协议,明确承诺对特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即便其同时具有公司受托人身份,也不能以此免除个人担保义务。只要担保债务符合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保证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望某甲等四人持有的委托授权书是统筹公司向其河南分公司出具的内部文件,从未向被统筹方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公示,因此内部免责约定对外无效;四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无限担保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案涉车辆事故属于担保范畴,因此四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营运车辆通过耿某、侯某、宋某三人,在辽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其前身为某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参统车辆安全责任统筹。2022年10月7日,望某甲、望某乙、李某、高某四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无限担保责任协议书》,承诺对耿某等三人在统筹公司参统的所有车辆,在统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义务。

2022年12月21日,案涉车辆的统筹单正式签发,统筹期限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25日。统筹期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某甲公司先行赔付司机家属后,因统筹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起诉要求望某甲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望某甲等四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望某甲等四人能否以其为统筹公司受托人、内部有免责约定、担保附条件未成就为由免除担保责任;某甲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1. 案涉委托授权书系统筹公司内部出具,未向相对方公示,内部免责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四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案涉车辆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统筹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足额赔付,四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 案涉统筹单明确载明被统筹人为某甲公司,且某甲公司已先行赔付死者家属,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 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机构具有资质、符合客观实际,可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望某甲、望某乙、李某、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408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被统筹人)而言,接受个人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主体身份:若对方主张其是公司受托人,需要求对方出具公司盖章的、向债权人公示的授权文件,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若要求个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在担保协议中明确是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避免对方以“职务行为”“受托人身份”逃避责任。车辆统筹类交易中,建议优先核验统筹主体的赔付能力,同时要求实际控制人或业务负责人提供个人担保,降低统筹公司脱壳逃债的风险。
  2. 对受托开展业务的个人而言,切勿轻易以个人名义签署担保协议:即便公司内部有免责约定,该约定仅能约束你与公司,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最终可能需要个人承担巨额债务。若因业务需要必须签署担保文件,务必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生效条件,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责任无限扩大。
  3. 对诉讼当事人而言,需注意两个实务要点:一是若协议中约定了送达地址,法院按约定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故意拒收或留错地址将导致丧失抗辩权利;二是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且与案件直接相关,与本案无关的支付记录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