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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推翻交警认定书?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42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认为责任划分存在错误,能否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不予采信,重新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4242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非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会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并重新认定责任;但如果当事人仅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法院会采信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河南信阳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苏某死亡。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苏某的家属程某对该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维持原认定。

后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主张蒋某存在逆行、故意破坏现场、超载、未合理使用灯光等多项违法情形,苏某在事故中无过错,要求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蒋某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苏某一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程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否应当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分析等程序作出的行政认定,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过两级交警部门出具、复核,程序合法。程某虽不认可认定书效力,并提交了监控视频、事故照片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其主张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42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对结果不服,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相较于诉讼中推翻认定书,复核程序的举证门槛更低、效率更高,是当事人维权的首选路径。
  2. 如果错过了复核期限,或者复核后仍不服,在民事诉讼中要推翻事故认定书,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比如完整清晰的事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速度/轨迹鉴定报告、现场痕迹鉴定意见等,仅靠主观质疑和推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法上的责任划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比如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即便行人负次要责任,法院也可能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同时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是不分责任比例的,不要错误计算赔偿金额。
  4. 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事故责任认定阶段就参与证据收集和意见陈述,避免后续诉讼中陷入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