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及刑事报案就一定能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河南省(2025)豫民再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出借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主张驳回起诉的,法院如何认定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再132号生效判决解答: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核心是判断民事纠纷的主体、行为与刑事犯罪的主体、行为是否具有双重重合性:
- 主体重合: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仅为案外人涉嫌犯罪,与出借人无关则不满足;
- 行为重合:民事争议的借款行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若刑事案件仅涉及第三方其他行为,与本案借贷无关则不满足。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民事案件才会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为案外人,出借人仅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亦明确无证据证明其出借行为涉嫌犯罪,因此案涉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应当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不得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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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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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0年,王某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协议,约定某某置业公司向王某借款共计14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6至12个月,某某置业公司以其名下多套门面房提供抵押。协议签订当日,某某置业公司预先支付了首月利息,实际收到借款共计135.8万元。后某某置业公司按约支付利息至2011年中,之后未再还款,王某于2012年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2012年一审法院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35.8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一审法院依职权再审本案,以某某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曾就案涉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陈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为由,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王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二)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涉嫌刑事案件、应否进行实体审理:
- 公安机关立案的「陈某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为案外人王某,王某仅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均未提及王某的出借行为涉嫌犯罪,王某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 陈某此前控告刘某、常某诈骗、侵占一案,公安机关已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该案亦无证据证明王某涉嫌犯罪。
- 某某置业公司主张王某与他人串通构成诈骗或虚假诉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亦出具说明称无证据证实王某涉嫌犯罪,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综上,本案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与借款关系事实重合的情形,应当依法进行民事实体审理,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三)裁判结果
- 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8民再58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0811民再13号民事裁定;
- 指令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民再1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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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借人而言:
- 若借款人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核实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范围是否包含本案借款事实及出借人本人,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自身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借款行为未被纳入刑事侦查范围。
- 应当恪守合法借贷边界,不得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不仅债权不受保护,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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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而言:
- 如认为出借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应当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立案文书,且立案文书中需明确载明本案借款事实属于侦查范围、出借人系犯罪嫌疑人,仅凭报案记录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无法达到驳回起诉的效果。
- 不得滥用刑事报案手段恶意拖延民事诉讼程序,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还可能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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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风险提示:结合本案其他争议要点,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不动产抵押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设立;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还款抵押财产直接归出借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