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结算仅对面积提异议没提单价算认可约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2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发送的结算明细明确标注劳务单价,接受劳务一方仅对施工面积提出异议、未对单价提出异议的,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就该单价达成合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26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单价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发送包含单价、总面积、总金额的结算明细后,接受劳务方仅对其中施工面积提出异议,未对单价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对单价标准的认可。如果接受劳务方事后主张单价与结算明细不符,应当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前述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曾某受黄某甲、王某雇佣为涉案项目提供墙面抹灰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完工后曾某于2021年2月6日通过微信向黄某甲发送结算明细,明确标注劳务单价为11元/㎡,总劳务费共计567556元。2021年2月8日黄某甲回复仅对施工总面积提出异议,未对单价标准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后双方就欠付劳务费产生争议,曾某诉至法院,黄某甲主张双方约定单价为10元/㎡,一审未提交证据,二审提交单方制作的所谓曾某签字的支出记录拟证明其主张。
争议焦点
案涉劳务单价应认定为10元/㎡还是11元/㎡
法院观点
黄某甲收到曾某发送的包含单价的结算明细后,仅对施工面积提出异议,未对单价提出异议,该行为足以表明其认可11元/㎡的单价标准。黄某甲二审提交的支出记录系其单方制作,曾某不予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无法推翻双方已经达成的单价合意。
裁判结果
驳回黄某甲上诉,维持原判;黄某甲、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曾某支付欠付劳务费54862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26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时,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单价、结算方式、质量标准、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 收到对方发送的结算文件后,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对所有有异议的内容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仅对部分内容提异议的,剩余未提异议的内容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您已认可;
- 若主张劳务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抵扣劳务费,应当及时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比如双方签字的整改通知、第三方检测报告、返工费用支出凭证等,仅单方陈述质量问题的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 所有结算相关的沟通尽量采取书面、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避免口头约定事后无据可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