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零件有质量问题下游客户的罚款能找加工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6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因此被下游客户罚款、产生让步接收损失,以及为处理质量问题支出的返修人工费、差旅费等衍生损失,能否全部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6279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损失赔偿的范围需要同时满足“合同有明确约定或属于违约方可预见范围”“损失实际发生且与质量问题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核心条件,并非所有衍生损失都能得到支持。
具体到本案所涉的几类常见衍生损失,认定规则如下:
- 下游客户的罚款、让步接收损失:如果定作方和承揽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类损失由承揽方承担,且定作方与下游客户协商赔偿方案时未经过承揽方同意,该类损失属于定作方自行处分权利产生的费用,对承揽方没有约束力,通常无法要求承揽方承担。
- 返修人工费、差旅费: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类费用的承担方式,仅有承揽方工作人员的模糊表述(如“帮忙买单”“报销招待费”),不足以证明承揽方同意承担全部返修、差旅费用的,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诉求。
- 预期利益损失:定作方需要举证证明利润下降完全是承揽方的质量问题导致,且该损失是承揽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作方)与湖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方)签订《拼焊板加工协议》,约定由承揽方为定作方加工汽车右前门内板拼焊件,双方对质量标准、成材率、质量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承揽方加工的28片拼焊板出现焊缝开裂质量问题,其中1片流入总装环节。定作方认为该质量问题导致其被下游客户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让步接收考核扣款79130.88元,此外还产生了返修人工费及差旅费67644.08元,遂起诉要求承揽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及预期利益损失35万余元。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冲压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方按单片成本价赔偿;仅在冲压之后的后续工艺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定作方被用户追究的损失,才由承揽方承担。本案中流入总装的1片产品系在装配环节发现,未进入实际组装,不属于后续工艺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定作方主张的下游客户罚款、让步接收损失,是基于定作方与下游客户的合同约定,该约定对承揽方没有约束力,且定作方未与承揽方协商一致即同意下游客户的考核方案,相关损失不应由承揽方承担。关于返修差旅费,承揽方工作人员仅表示同意报销招待费,不足以证明其同意承担全部返修人工费及差旅费。预期利益损失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与案涉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关联。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承揽方向定作方赔偿产品成本损失3804.02元,驳回定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定作方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6279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质量问题衍生损失的认定是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无论是定作方还是承揽方,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 合同明确约定损失范围: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比如是否包含下游客户的罚款、让步接收损失、返修差旅费、预期利益等,最好同时约定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举证要求,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 质量问题处理需留痕:出现质量问题后,定作方如果要与下游客户协商赔偿、让步接收等方案,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承揽方,征求承揽方的意见,最好让承揽方参与协商过程,避免单方作出承诺后无法向承揽方追偿。
- 损失证据要充分留存:主张损失的一方应当留存好损失实际发生的全部证据,比如下游客户的扣款通知、银行转账凭证、发票、损失明细、损失与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证明等,仅有单方制作的索赔单或对方的通知函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
- 费用承担要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返修、差旅等费用,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费用的范围、标准和承担方式,避免使用“帮忙买单”“承担相关费用”等模糊表述,否则后续很难举证。
此外需要注意,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预期利益的具体金额、计算依据,以及该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