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跑运输双方都违约,交的2万履约保证金能退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62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车跑运输时,若承租方和出租方都存在违约行为,之前缴纳的数万元履约保证金能要求退还吗?格式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就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6295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格式租赁合同中“逾期付租即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并非一律有效,需要结合条款性质、双方过错程度、出租方履约情况综合判断:
- 第一,若该条款是出租方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承租方责任、排除承租方主要权利,且出租方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第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不能仅以承租方逾期付租为由,主张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 第三,若出租方自身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失履约能力(如停业、大量涉诉被执行、无法继续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其无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更不能据此没收全部保证金。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履约保证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其金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明显过高的部分当事人有权要求调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彭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某物流公司的货车租赁业务,双方于2024年6月3日签订某某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车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彭某承租某某物流公司名下货车1辆,租期12个月,月租金5355元,每月15日前支付;彭某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个工作日,某某物流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车辆;若彭某承接某某物流公司的运输业务,某某物流公司可从运费中直接扣除租金;2024年车辆保险及年审费用由某某物流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彭某支付2万元履约保证金,某某物流公司交付车辆。彭某承租车辆后,既承接自接业务,也承接某某物流公司安排的运输业务,双方约定用某某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费直接抵扣租金,彭某未另行支付租金。
2024年6月25日,彭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彭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彭某发现,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已于2024年6月22日到期,事故时处于脱保状态。后彭某将车辆送至某某物流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双方就事故费用承担、租金计算、运费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2024年7月19日,某某物流公司要求彭某补齐截至7月15日的租金10495元,称“车辆这几天就修好,补齐租金继续用车”;2024年7月28日,某某物流公司向彭某发出通知,称“今日未交齐租金就按逾期违约收车处理”。
另查明,某某物流公司于2024年8月中旬暂停营业,至今未恢复,后于2024年12月将案涉车辆处置给金融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某某物流公司共收取彭某的运费7536元,全部用于抵扣租金。
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某某物流公司退还押金2万元、退还租金1071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 案涉租赁合同系某某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张的租金计算方式未明确告知彭某,要求支付的10495元租金缺乏合同依据,故彭某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某某物流公司超额主张租金、单方宣布按违约收车亦构成违约,双方均有过错。
- 关于履约保证金:首先,没收保证金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彭某的责任;其次,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直接没收全部保证金有失公平;再次,某某物流公司自身于2024年8月即停业,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解除也有责任。故某某物流公司无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 关于租金截止时间:结合某某物流公司2024年7月19日称“车辆这几天修好”、7月28日发出收车通知的事实,认定租金计算至2024年7月28日较为合理,共计9996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5年1月6日解除;二、某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返还17540元(20000元保证金+7536元运费-9996元租金);三、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6295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格式租赁合同时务必审慎审查核心条款:对于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由出租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重点关注履约保证金没收规则、租金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要求出租方对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对不合理的条款可协商修改后再签字。
- 明确约定费用抵扣规则:若约定用业务收入、运费等抵扣租金,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抵扣的范围、到账时间、结算周期、对账方式,避免后续出租方单方变更规则,随意主张拖欠租金。
- 对方违约时不要直接停止履约:如果履行过程中发现出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如车辆脱保、不履行维修义务、未按约定提供业务等),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对方履行,不要直接停止支付租金等己方义务,避免被认定为违约方。
- 及时关注出租方履约能力:若发现出租方出现停业、大量涉诉被执行、经营异常等情况,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主张解除合同、结算费用,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保证金、预付费用无法追回。
- 履约保证金过高可申请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履约担保,若约定的保证金金额远高于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或者出租方主张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大小,请求法院对保证金金额进行调整,退还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车辆维修期间租金承担、车辆脱保责任认定等争议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若租赁车辆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事故,维修期间的租金一般由承租方承担,但如果出租方未及时履行保险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出租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