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工地挖机租赁费该由谁付?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6933号案例实务解读

工地挖机租赁费该由谁付?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69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向工地提供挖掘机租赁服务后,若承包方与分包方互相推诿付款责任,实际使用设备的劳务公司是否需要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6933号生效判决解答:

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使用租赁物的一方有明确的付款意思表示(如提供开票信息、与出租方直接对账等),且实际使用方是租赁物的直接获益方,那么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也可能认定实际使用方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武汉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挖掘机的实际使用方,不仅直接和出租方王某核对工时、提供开票信息,还实际享有了挖掘机施工带来的利益,其以“挖机费包含在和张某的劳务分包款中”为由拒绝付款,属于将自身与分包方的内部争议转嫁给出租方,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武汉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接了落锤车间改造项目的劳务作业,2023年5月,某某公司负责对接报价的程某与张某商定,由张某承接项目的人工和辅材部分,总价款34万元。

同年5月27日,某某公司负责结算的程某让张某联系挖机师傅进场施工,张某随即通知王某携带挖掘机进场,王某施工至2023年7月离场,期间的工时单由张某签字确认,累计产生挖土、破碎及拖车费共计50690元。

施工结束后,张某告知王某直接找某某公司结算,某某公司的程某和王某核对工时后,向王某提供了公司的开票信息,王某以租赁部的名义向某某公司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某某公司因与张某存在劳务款结算争议,迟迟未向王某支付租赁费,王某遂将张某、某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另查明,张某曾另案起诉某某公司主张劳务款,双方均确认该案中未涉及案涉挖机费用,但某某公司认为挖机费已包含在34万元劳务款中,张某则认为不包含。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知晓交易对象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也有向王某付款的意思表示,其与张某的内部结算争议不能对抗王某,故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张某不承担责任。

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某某公司向王某提供了开票信息,仅因张某另案起诉才未付款,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王某知晓交易对象是某某公司;第二,挖机费是否包含在某某公司与张某的劳务款中,是双方的内部争议,不能侵害王某的合法权利;第三,某某公司是挖机的实际使用获益方,在租赁相对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先行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王某支付挖掘机租赁费50690元及逾期利息(以5069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693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书面合同是明确付款主体的核心前提。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尽量直接和项目总包方、劳务公司等用印主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仅和现场个人口头约定导致后续维权时主体不清。
  2. 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多维度证据。除了让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工时单、结算单外,尽量和对方公司的对接人员保留微信、短信、邮件等沟通记录,若能让对方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结算金额,将大大提升证据效力。
  3. 遇到多方推诿时可一并起诉维权。如果出现个人和公司互相推脱付款责任的情况,不必纠结于“该告谁”,可以将合同相对方、实际使用方、获益方一同列为被告,法院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付款意思表示、获益情况等综合认定责任主体,避免遗漏责任方导致维权受阻。
  4. 注意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即便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出租方也可以主张按照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若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法院通常会从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起诉时不要遗漏该项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中张某虽在工时单上签字,但法院结合其身份是现场分包人员、没有明确付款意思表示等情况,未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也提醒大家,在签字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是“证明人”“现场负责人”还是“合同相对方”,避免因签字模糊导致无端承担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