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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开工自行花的报告费能让对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69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接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后,因发包方原因迟迟不能开工,承包方为准备施工自行花钱找第三方做的技术报告费用,能不能要求违约的发包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6957号生效判决分析:

这类自行支出的准备费用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核心要看两个关键判断标准:一是这笔费用是不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二是承包方有没有在得知项目无法推进后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如果承包方明明已经知晓项目无法继续施工,仍执意花钱做相关准备,属于自行扩大损失,这笔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如果这笔费用既不是合同约定的必备支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发包方要求办理的,同样不属于违约方应当赔偿的范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接了湖北鄂州等地的5G机柜安装项目后,由挂靠其资质的林某出面,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合同》,将鄂州区域的机柜基础制作、安装等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合同签订当天,某甲公司就支付了2万元项目订金,林某出具了加盖某乙公司项目专用章的收条。

但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一直未通知某甲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多次跟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某表示,如果项目拿不下来就会退款,还承诺当年11月15日前退还订金,但始终未兑现。

某甲公司称,其为案涉项目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公司编制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共支出5.5万元编制费,要求某乙公司和林某共同赔偿该笔费用。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某乙公司、林某是否应当赔偿某甲公司主张的5.5万元项目报告编制费?

法院观点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

  1. 某甲公司在2022年10月13日的前一周就已经知晓案涉项目无法正常施工,但其委托第三方编制报告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属于明知项目不能施工仍自行扩大损失,其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2. 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林某要求其编制该份技术评价报告,且该报告也并非合同约定的开工前必须提交的资料,不属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裁判结果

武汉中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乙公司、林某仅需共同向某甲公司退还2万元订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无需赔偿5.5万元的报告编制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695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很多工程类项目的承包方为了顺利开工,往往会提前开展大量准备工作、投入不少费用,但如果不注意留存证据、及时止损,很可能钱花了却要不回来,这里给相关市场主体提3个关键建议:

  1. 先核项目再支出:签订工程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发包方是否具备项目的合法授权、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避免接到“空壳项目”;准备施工支出任何费用前,先确认该费用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必备支出,或者是否有发包方的书面要求,口头沟通的内容一定要留存好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切勿自行决定大额支出。
  2. 得知违约及时止损:一旦发现对方违约、项目大概率无法继续推进,要第一时间停止不必要的投入,不要抱着“万一项目能成”的侥幸继续花钱,否则扩大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3. 资质挂靠风险极高:本案中林某系挂靠某乙公司资质承接项目,法院判决二者共同承担订金退还责任。在更多建设工程纠纷中,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往往要对工程质量、工程款、工人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出借资质赚取的少量管理费,可能远不足以覆盖赔偿金额,切勿随意出借资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