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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另案约定的货款分摊比例能约束新债务人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74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在另案诉讼中自行约定的债务分摊比例,能否直接约束债务受让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743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债务转让的核心是债务履行主体的变更,而非债务内容的任意扩张。债务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转让时各方确认的债务范围,或者依据原合同约定可以客观确定的债务范围为准,不能超出受让时的合理预期。

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在债务转让后另行达成的约定(包括另案中达成的分摊比例、和解方案等),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该约定加重了债务受让人的责任,且未经过受让人书面同意,那么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受让人债务范围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祥受让的是1号楼混凝土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对于双方争议的共用地下室混凝土分摊比例,某甲混凝土公司与辉玲武汉某某公司在2号楼另案中约定的“各承担50%”是双方在债务转让后自行协商的结果,并未经过王某祥确认,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法院最终采纳按施工图纸客观划分的比例认定债务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若债权人因该约定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向受让人主张,可依据与原债务人的约定,另行向原债务人主张差额部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混凝土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辉玲武汉公司)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甲混凝土公司向辉玲武汉公司承建的新建商务设施1号楼供应商品混凝土,价款暂定683万余元。

同日,辉玲武汉公司(转让方)、王某祥(受让方)与某甲混凝土公司(债权人)签订《合同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辉玲武汉公司将上述1号楼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转让给王某祥承担,某甲混凝土公司盖章同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1号楼与2号楼共用地下室的混凝土用量分摊比例产生争议:某甲混凝土公司主张,其与辉玲武汉公司在2号楼买卖合同纠纷另案中已约定地下室混凝土由1号楼、2号楼各按50%分摊,因此本案1号楼混凝土总造价应按该比例计算为7030702.88元;王某祥则主张应按施工图纸中后浇带划分的1号楼、2号楼地下室界限计算,1号楼混凝土总造价为6627083.09元,两者差额403619.79元。

因协商不成,某甲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祥、辉玲武汉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2号楼另案中关于地下室各50%分摊的约定,是某甲混凝土公司与辉玲武汉公司之间的约定,王某祥并非该案当事人,该约定对王某祥不具有约束力。结合施工图纸划分的界限计算混凝土用量更具客观性和合理性,因此采纳按图纸划分的鉴定意见,认定1号楼混凝土总造价为6627083.09元,扣除已付货款4070397.49元,王某祥还应支付2556685.60元。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某甲混凝土公司与辉玲武汉公司在另案中达成的50%分摊约定未经王某祥确认,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否则将侵害王某祥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方式认定债务范围并无不当,某甲公司要求辉玲武汉公司等承担差额部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鄂01民终74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2556685.6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743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务必明确转让债务的具体范围、计算标准、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建议附上详细的债务清单、结算依据或工程量计算说明,由债权人、原债务人、债务受让人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对债务范围产生争议。
  2. 债务转让后,若债权人与原债务人需要对债务范围、分摊比例、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债务受让人的同意,否则该调整仅对债权人和原债务人有效,无法约束债务受让人,债权人可能面临部分债权无法向受让人追偿的风险。
  3. 涉及多楼栋、多主体共用部分(如地下室、公共道路、配套设施)的建材供应或工程施工,建议在初始合同中就明确各主体的分摊比例、计算方式或划分标准,不要等到产生纠纷后再协商,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益受损。
  4. 债务受让人在受让债务前,应当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范围进行充分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造价、审计机构对债务金额进行核算,避免受让超出实际的债务。
  5. 若债权人因债权人和原债务人的约定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向受让人主张,可收集相关证据,依据与原债务人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另行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6.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谨慎约定逾期付款免责条款。类似“因甲方资金紧张付款顺延,乙方放弃逾期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能因此丧失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此类条款,合理约定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