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遇车祸成一级伤残,误工费、10年护理费、车主连带责任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7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76岁的老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主张误工费、10年长期护理费、家属护理误工损失、车主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783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关于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无权主张误工费,但该类人员主张误工费的,应当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具备劳动能力且有稳定的劳动收入,同时需证明因交通事故实际造成了收入减少,若无法完成举证的,误工费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关于长期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限:受害人因伤致残需完全护理依赖的,法院会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伤残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对于75周岁以上的高龄受害人,法院通常暂支持1-5年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届满后受害人仍需护理的,可另行起诉主张后续护理费,不会直接支持10年或20年的护理费主张。
3. 关于家属护理的误工损失:护理费原则上仅支持1人的费用,若受害人已实际雇请专业护工并支付了护理费,且无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出具的需2人及以上护理的意见,法院不会重复支持家属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
4. 关于车主的连带责任范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车主,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侵权人(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需对超出交强险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如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人员、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借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9日,76岁的朱某佑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非机动车)在武汉市新洲区乡村道路行驶时,与程某法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朱某佑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市新洲区交通大队认定,朱某佑与程某法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朱某佑受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需生存期完全护理依赖。事故车辆登记在程某(程某法之子)名下,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朱某佑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法、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9万余元,其中包含误工费、10年长期护理费、家属护理误工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程某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朱某佑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正确,是否需要重新调查认定?
- 朱某佑主张的误工费、10年长期护理费、家属护理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是否应予支持?
- 车主程某是否应对朱某佑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朱某佑未提交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其主张一审法院未调查事故责任、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
- 误工费:朱某佑事故发生时已76周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劳动收入及因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情况,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 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需2人护理的意见,对家属的误工损失不予重复支持;结合朱某佑的年龄及健康状况,长期护理费暂支持1年,到期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朱某佑的伤残等级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酌定3万元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并无不当。
- 残疾辅助器具费:朱某佑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且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3. 关于车主责任:程某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程某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朱某佑要求程某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鄂01民终78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783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超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务必提前收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事故前的务工合同、收入银行流水、村委会/居委会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从事相关劳动的影像或凭证等,仅以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务农收入的,通常难以达到法院的证明标准。
- 主张长期护理依赖护理费的,若受害人年龄超过60周岁,建议根据年龄合理主张护理期限:60-70周岁可先主张5年,70周岁以上可先主张3年,避免因主张过长护理期导致诉讼费过高,护理期限届满后受害人仍需护理的,可另行起诉主张后续护理费,不会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 需要多人护理的,一定要及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需2人护理”的书面医嘱,或在申请伤残鉴定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出具鉴定意见,否则法院原则上仅支持1人的护理费用,家属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
- 车辆所有人务必依法按时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即便不是实际驾驶人,也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酒驾、毒驾等人员,或明知车辆存在制动故障等安全隐患仍出借的,车主将因存在过错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诉讼阶段仅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为由要求法院重新调查的,若无充分的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结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