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能直接拒付剩余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79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能否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买受人未提起反诉的,法院能否直接处理质量异议并扣减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7906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觉得“卖家的货质量有问题,我当然可以不付钱”,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处理:
- 如果买受人仅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对应部分的货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诉讼抗辩,法院可以在本案中直接审查。但买受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共同委托的检测报告、卖方认可质量问题的沟通记录等。如果只有买受人单方委托制作的检测报告,且卖方不认可检测样品的来源,该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 如果买受人不仅要求拒付货款,还主张卖方减少价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这类请求超出了抗辩的范畴,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买受人必须依法提起反诉并缴纳反诉费用,否则法院不会在本案中处理相关主张,买受人需要另行起诉维权。
本案中,柏某春、柏某晗虽主张徐某军供应的羽绒质量不合格并造成经营损失,但既未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质量不合格证据,也未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因此法院未支持其拒付货款的抗辩,同时明确其质量损失主张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军在武汉汉正街从事服装原料经营,柏某晗系武汉市硚口区某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柏某春为柏某晗父亲。2024年前后,柏某晗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徐某军采购羽绒(含国标绒、非标绒),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5年1月14日,柏某春在徐某军出具的对账单“购货方姓名”处签字,确认累计欠付货款703836元。后柏某晗支付250000元,剩余453836元未付。徐某军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柏某春、柏某晗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徐某军的诉讼请求,柏某春、柏某晗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羽绒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经营损失、对账单并非最终结算应按交易习惯扣减折扣、柏某春仅为事务协助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
争议焦点
- 柏某春、柏某晗能否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
- 案涉货款的最终金额如何认定?
- 柏某春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关于货款金额:柏某春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真实有效,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后扣减折扣的交易习惯,徐某军亦不认可本案存在抹零约定,一审认定剩余货款453836元并无不当。
- 关于责任主体:柏某春与柏某晗系父子关系,柏某春在对账单“购货方姓名”处签字,足以证明其参与了服饰商行的经营,符合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特征,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关于质量异议: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检测样品未经过徐某军确认,无法证明样品来源于徐某军供应的货物;且上诉人主张减少价款、赔偿损失,但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故对其质量抗辩及赔偿主张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
- 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一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3.1%)从对账次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38元由上诉人柏某春、柏某晗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790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买卖合同交易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和规则意识,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权益受损:
- 买方质量异议需及时固定证据: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函件、可留存的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卖方,尽量与卖方共同取样、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切勿单方取样检测,否则一旦卖方不认可样品来源,检测报告很难被法院采信。
- 质量索赔需依法提起反诉:如果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损失,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起反诉并缴纳反诉费。仅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相关主张的,法院不会进行实体审理,需另行起诉,既增加维权成本也耽误时间。
- 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签字需谨慎: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不要随意在对账单、欠条、收货单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一旦签字极易被认定为共同参与经营,需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仅作为见证人签字,务必在签名旁注明“见证人”身份。
- 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建议买卖双方哪怕是长期合作的老客户,也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质量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举证困难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