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私自收费还接利益冲突案件要退代理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80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律师事务所存在私自收费、代理利益冲突案件等违规执业行为时,委托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代理费?律所或律师受到的行政处分,能否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8048号生效判决解答: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律师或律所因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业处分、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基于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律所存在私自收费、违规承接利益冲突案件、管理不善等过错,未全面履行代理职责的,即使完成了部分代理工作,委托人仍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代理费。
此外,即使委托人向律师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也不代表律师可以擅自作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更不代表律所可以豁免自身的合规管理义务,若律所的违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真实案例
2018年1月,尹某贞与湖北某某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与黄某某、彭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约定基本代理费5万元,另按回款金额7%收取风险代理费,该所指派刘某某律师承办案件。合同签订后,尹某贞分两次向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7万元,该费用直到2023年尹某贞投诉后才转入律所对公账户。
案件办理过程中,湖北某某事务所同时接受该案被告黄某某、彭某某的委托,指派同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代理。刘某某作为尹某贞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撤回了对彭某某的起诉,最终促成尹某贞与黄某某达成210万元的调解协议,但后续黄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尹某贞债权未能全额实现。
尹某贞发现律所违规行为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刘某某因私自收费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尹某贞随后起诉要求律所返还7万元代理费并赔偿债权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湖北某某事务所存在私自收费、违规承接利益冲突案件、管理不善等未全面履职的过错,判决律所全额返还尹某贞7万元代理费,对尹某贞主张的债权损失等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尹某贞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北某某事务所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8048号
- 案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务必要求将律师费直接转入律所对公账户,不要转给律师个人,转账后及时索要律所开具的正规发票,避免出现私自收费、维权无凭证的问题。
- 委托律师前可以明确要求律所核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若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所同时代理对方当事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代理费,还可向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投诉要求给予违规方相应处分。
- 即使给律师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律师作出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撤诉等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决定前,必须提前征得本人书面同意,避免律师擅自作出损害自身权益的决定。
- 发现律所或律师存在违规执业行为时,维权途径可以并行:既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行政责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返还代理费、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主张。
- 需要注意:如果债权无法实现是债务人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与律师的代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委托人要求律所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