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拿对公司的借款抵出资未走法定程序算实缴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81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以自己对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抵缴认缴出资,只和公司口头约定、没走官方流程,算不算已经完成实缴?公司欠外债还不上的时候,债权人能不能追加这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没出资的范围内还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8169号生效判决分析: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不是双方说一句“抵了”就算数的,必须满足法定的程序要求,否则不能认定已经完成实缴出资。如果公司已经没有财产能还外债、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相当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那没实缴的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周某远与武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教育公司应退还二人保证金、推广服务费共计1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教育公司没还钱,张某、周某远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下来某教育公司没财产可供执行,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张某、周某远发现某教育公司的股东黄某认缴出资20万元,但没实缴,就申请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黄某不服,说自己之前借给过公司30万元,早就和公司商量好把其中20万借款转成出资了,已经完成了实缴义务,于是提起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黄某主张的“借款抵出资”能不能认定为已经完成实缴出资,应不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观点:要认定债权出资是真的,得从好几个方面查:债权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转账凭证、公司财务账里有没有记载、有没有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有没有改、工商登记有没有变。本案里黄某只拿得出转账记录,拿不出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账的出资记录、章程修改、工商变更这些证据,所以不能认定他的20万借款已经转成了出资,他还是没实缴。现在某教育公司没财产还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股东的出资义务要加速到期,所以应该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黄某要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某教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8169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管是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都要注意“债权抵出资”的法律风险,别因为程序没走对吃大亏。
如果你是股东,想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一定要走完这5个流程,才算真正完成实缴:
- 先把债权的证据留全:借款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都要保存好,确保债权真实合法、没有争议;
- 开股东会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出具正式的股东会决议,明确同意用某某债权抵多少出资;
- 找评估机构作价: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要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能自己说抵多少就抵多少;
- 调财务账目:让公司财务把“应付账款”转到“实收资本”科目,留下清晰的财务记录;
- 改章程+办工商变更:把公司章程里的出资方式、实缴时间、实缴金额改了,再去市场监管部门办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实缴情况。
如果你是债权人,遇到公司没钱还债的情况,别轻易放弃,可以查一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有没有实缴、有没有抽逃出资、有没有用债权出资但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多一条要回钱的路径。要是自己查不清楚或者不知道怎么申请,建议找专业的执行律师处理,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