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一起做生意算合伙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8428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共同参与经营、有资金投入,就能认定为事实合伙关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842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合伙关系的核心标准并非“共同经营”或“资金投入”,而是双方是否达成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双方存在合伙合意(尤其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仅以存在资金投入、参与经营管理为由主张成立事实合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虽举证证明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派员参与了经营管理、有资金投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润分配、风险负担达成了一致意见,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因此两级法院均未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某庚公司)合作开展酱品经营业务,联动某庚公司向某甲公司转入多笔款项,部分备注为“投资款”,同时联动某庚公司派员参与了某甲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审批等工作。
后联动某庚公司持一份仅加盖双方公章、无任何经办人签名的《债权投资合同》起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204万余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某甲公司辩称双方系事实合伙关系,案涉款项为合伙出资,未经合伙清算不得返还,且《债权投资合同》系联动某庚公司私盖公章伪造。
争议焦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事实合伙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主张双方成立事实合伙关系,但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其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费用报销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联动某庚公司参与了经营管理,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同时,案涉《债权投资合同》仅加盖公章无经办人签名,联动某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订立,故合同未成立,联动某庚公司无权依据合同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但联动某庚公司实际向某甲公司投入的款项,某甲公司应予返还,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动某庚公司返还投资款1689507.3元及利息(以1689507.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842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核心权利义务。个人或企业之间开展合伙经营的,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伙合同,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清算程序等核心内容,这是认定合伙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也能避免后续因关系认定产生纠纷。
- 事实合伙需留存“共负盈亏”的证据。如果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务必注意留存双方关于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的沟通记录、对账凭证、分红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证据,仅留存共同经营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合伙关系。
- 签订合同需做到“公章+授权签字”双保险。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除加盖公司公章外,还应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持有授权委托书的经办人签字并留存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对方以“公章被盗用/私盖”“无权代理”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增加维权成本。
- 资金往来需明确款项性质。合作过程中的资金转账,务必在附言中明确款项性质(如“合伙出资”“借款”“投资款”“货款”等),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认定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仅盖公章无经办人签字的合同效力”问题,征和律所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严格规范公章使用流程,避免因公章管理不当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