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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未对账、送货单无公章为由拒付货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双方没有正式对账、送货单据没有盖公章”“之前批次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支付本次交易的货款,法院会支持这种抗辩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080号生效判决分析:买方的这两类拒付理由通常都得不到法院支持。一方面,只要卖方能够提供微信订货沟通记录、买方员工签字的送货单/出库单、物流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交易证据链,哪怕没有盖公章的正式对账单,也足以证明供货事实和欠款金额;另一方面,过往批次货物的质量问题和本次交易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买方既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的,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本次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卖方)与武汉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价款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买方自提或委托代办运输,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发送订货规格和数量,卖方分三次供货合计181245元,货物均由买方员工曾某签字确认,但买方一直未支付货款。卖方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10000元。

一审中买方辩称双方未正式对账、送货单据没有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还主张卖方之前供应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因此不应支付本次货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买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无正式对账单、送货单未加盖公章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

2. 买方以过往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本次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卖方提交的《销售出库单》、买方员工签字的《销售订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优势证明力,足以认定欠付货款181245元的事实。

买方主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就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起反诉,以此作为不支付本次货款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245元、资金占用费(以1812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08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卖方企业来说,交易全流程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除了书面合同,微信/钉钉等平台的订货沟通记录、有对方对接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出库单、物流运输记录、对账沟通截图等都要妥善保存,即便没有盖公章的正式对账单,也能通过形成证据链主张货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对接人员的姓名、权限,避免对方以“签字人员无授权”为由提出抗辩。

2. 对买方企业来说,如果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拍照录像、发送书面质量异议函、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等),及时与卖方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要在诉讼中及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能直接以其他批次货物的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无质量问题批次的货款,否则反而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条款,只要律师费金额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通常会支持该主张。建议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主动加入该条款,能够有效降低后续维权的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